去飯店吃飯,相信很多市民都領教過飯店提出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丟失物品概不負責”等類似警告;到酒店辦婚宴,“包桌不提供發票”、“商家違約只返還定金”這樣的條款也屢見不鮮,可你知道嗎?這些都是違規無效的
霸王條款!青島市
工商局市南分局經過對
餐飲業的實際調查,3月7日,公開揭底當下最常見的餐飲業霸王條款,其中“禁止自帶酒水”被列為第一霸。
禁止自帶酒水 市南工商分局在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表示,“禁止自帶酒水”,以禁令形式拒絕與消費者就酒水問題協商,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不僅有權選擇在哪一家餐廳就餐,在同一家餐廳也有權選擇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內容。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毒餐具收費 “消毒餐具成本費1元”、“消毒餐具另收費”等提示語在餐飲業較為普遍,工商部門分析指出,消費者到餐廳就餐,與餐飲企業間等于簽訂了一份就餐服務合同。為消費者免費提供餐具,是餐廳應當履行的義務。餐具消毒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更沒有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的權利。
當然,如果餐飲企業在提供免費消毒餐具同時,又提供收費消毒餐具,由消費者自行選擇以滿足個性化要求,亦屬合理市場行為。
包間最低消費 許多市民在訂餐時,經常會遇到商家的提醒,“我們的包間是有最低消費的”。工商部門指出,餐飲企業設置包間最低消費,屬于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行為。這一規定排除了消費者選擇消費數量、消費金額的權利,也容易產生浪費等現象。
減訂席須提前15天告知 在訂婚宴、壽宴時,酒店常給出這樣的約定,“消費者如果減少訂席數,須提前15天告知酒店,否則酒店將全額收費”,看上去這似乎很合理。
但7日的發布會上,市南工商分局根據《合同法》明確指出,該約定構成侵權行為。消費者減少訂席數量且未如約告知的,餐飲企業收取必要的違約金是合理的。
但是,餐飲企業收取違約金的行為不能超出合理限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餐飲企業不區分實際損失大小,統一按照原訂席數全額收費的做法,超過了受法律保障的違約金比例,也使餐飲企業的實際付出與收益不成正比。
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 “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笨吹竭@一條,市民許女士稱,萬萬沒想到,就餐時經??吹竭@一提醒,居然是侵權!
工商部門表示,消費者在餐廳應當盡到審慎義務,妥善保管自身財物,如果是公安部門從風險防范角度進行的安全提示,對于防范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積極的作用,工商部門非常贊同。但是,餐飲企業不得以此為由免除自身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
自帶酒水食品不能投訴 “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自帶酒水和食品,否則顧客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對于這一條,工商部門首先表示,支持消費者選擇安全、放心的餐廳享受優質的就餐服務,并不意味著提倡消費者到餐廳消費時自帶食物。
但是,餐飲企業不能以消費者不聽建議自帶部分食品為由,免除其在全部就餐服務過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義務,更不能剝奪消費者依法投訴的權利。
問題菜只換不退費 根據工商部門的調查結果,許多市民就餐時都遭遇過“ 換菜不退費”的尷尬 ,今后再遇到這種情況,市民可以理直氣壯地找商家要求退款。根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