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3月3日訊(記者 從春龍通訊員 高陽 易秀娟) 嵐山區某開發商向
購房者出賣未經
驗收的商住房,被購房者訴至
法院,2013年7月11日,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購房者已付房款37萬余元并支付房款1%的違約金。
閻某于2010年4月在某小區購買商住房一套,并于2010年9月入住。但直至2013年,開發商仍未協助其辦理房產證。2013年5月,閻某將開發商起訴至嵐山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發現,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是涉案房產尚未通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根據閻某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0年7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該商品房驗收合格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買受人使用。逾期超過 30日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向買受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開發商雖于2010年9月將涉案商品房交付給閻某,但其交付的商品房并未通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綜合驗收,不符合法定的交付條件,即其并未真正履行交付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開發商方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