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挝贿`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二)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在該職工的個人賬戶信息中標注不良信息記錄,記入住房公積金誠信檔案,并將該職工信息通報其工作單位。
?。ㄈ﹩挝弧⒙毠せ蚱渌藛T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證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br>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
[編輯: 李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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