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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公積金提取新辦法出臺 下月10日起正式施行

2014-02-08 13:36   來源: 半島網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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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證是指區(市)級以上房屋產權主管部門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職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

  (七)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三章  提取證明材料及提取額度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外,還應根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其中,職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原件。

  職工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還應提供與患者之間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坐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原件。

  第十一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發票載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載明日期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產權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償還購房貸款期間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但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若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還款期間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則在本年提取時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不含提前還款金額)。

  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還款憑證所載明日期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還款金額。

  職工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十三條 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島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

  其中,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應無產權住房。租賃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過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資收入的10%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可提取賬戶全部余額,并可申請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申請人可提取醫療費用結算單載明日期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總金額不得超過患者實際支付醫療費用結算單列明的自負部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條 職工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第七條第(一)、(二)、(三)項,第八條第(四)、(七)項情形的,最多允許申請提取兩次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最后申請提取時限不得超過貸款還清之日起1年。租賃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請提取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銷賬戶條件的,仍可辦理注銷賬戶提取手續。

  職工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不受本條限制;委托終止后,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符合本條的規定。

  職工部分或全部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以轉賬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并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應當進行初審。

  第十八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經辦人應代職工統一辦理提取手續:持職工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及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單位經辦人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第十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

  第二十條 經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提取金額劃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或委托銀行為職工出具銀行存單。

  第二十一條 根據提取審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追加輔助證明材料。職工應如實提供證明材料并配合相關的調查核實工作;職工拒絕配合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作出不準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審核中止:

  (一)職工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職工拒不配合提取審核工作的;

  (三)職工涉嫌提供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礙提取審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進行提取審核的。

  中止提取審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恢復審核,提取審核的期間繼續計算。

  第五章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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