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鄉建設委制定并實施了《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評估
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其中規定被征收者如果對房屋征收評估結果有異議,可提出申請復核評估。
根據《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今后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取得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等級,并有3名以上經過市房屋征收部門培訓合格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辦法》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權利和期限,協商期限為15日。被征收人逾期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按照1:3的比例推薦評估候選機構,在征收區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選定。征收當事人不能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從公布的評估機構名錄中抽簽確定。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1家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根據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住宅房屋評估,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參照被征收房屋的狀況進行評估。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采用市場比較法時,應當在被征收房屋同一供需圈收集成交時間不超過1年的最相近的市場交易案例,并確定與評估對象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三個以上的可比實例。可比實例的單項修正不超過20%,綜合修正不超過30%。 (記者 于順)
[編輯: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