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2月14日訊(記者 郝園園) 開采河砂、設置排污口、捕魚、游泳、洗衣等八類行為禁止在
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記者12月14日獲悉,市法制辦下發《青島市大沽河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據了解,《意見稿》所稱大沽河河道,是指自產芝水庫以下到入海口為止(含入海口灘涂),包括小沽河、洙河、五沽河、落藥河、南膠萊河、流浩河、桃源河、云溪河支流河道與大沽河主流匯合口回延1000米。《意見稿》所稱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兩岸堤防及排水溝外側5米至10米護堤地。《意見稿》所稱大沽河入海口灘涂,是指自紅島經濟區的山角處至入海口低潮線,有堤防的為堤防內,無堤防的以設計洪水位淹沒線確定,但寬度不得少于2000米。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開采河砂;設置排污口;損壞堤頂道路及其設施、林木綠地和信息自動化、環境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焚燒枯枝落葉、野炊;亂刻亂畫、亂設攤點、亂扔垃圾、傾倒和排放廢棄物;在河道內養殖、捕魚、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在堤頂道路上堆放雜物、晾曬糧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損壞堤頂道路及其設施,在堤頂道路上堆放雜物、晾曬糧食、亂設攤點的,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損壞林木綠地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損壞信息自動化設施的,依法賠償,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依法賠償,并由公路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焚燒枯枝落葉、野炊、亂刻亂畫、亂扔垃圾、在堤頂道路以外的區域亂設攤點,以及在河道內養殖、捕魚、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如市民有意見或建議,可在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一處(地址:青島市香港中路17號,郵編:266071,電話和傳真:85911499,電子信箱:fzbwax@yahoo.com.cn)和市水利局水政處(地址:青島市香港中路17號,郵編:266071,電話:85916135,電子信箱:yft819@163.com)反饋。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