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工作時受了
工傷,造成左腳骨折,而雇主王某為了“一了白了”,跟徐某簽訂了一份
賠償協議 ,一次性支付徐某5萬元。而后徐某因傷口感染再次入院治療,且生活遭到了很大的影響,損失遠不止之前達成協議的賠償數額。徐某無奈只能將王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認為徐某與王某之間的賠償協議顯失公平,且沒有履行完畢,故按照法律規定撤銷了雙方的賠償協議,被告王某償付原告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5萬余元。
雙方簽訂“私了”協議 2011年4月,徐某受雇于王某,在
黃島區隱珠街道一建筑工地打工。在打樁時,徐某不小心被掉落的鉆桿砸在腳上,被送往了青島401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徐某左腳1、2足趾不全離斷,第3足趾毀損,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在5月13日王某出院,出院診斷書上寫到“出院情況為治愈”,但是傷口未拆線。雇主王某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39000元。
出院當天,徐某和王某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協議上要求:王某一次性給付徐某50000元,作為徐某受傷及其他爭議的一次性處理。付款方式為2011年5月 13日王某首先向徐某支付現金3000元,其他47000元從簽訂該協議之日起五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給徐某。
但是2011年7月,徐某因左下肢植皮區感染再次到原膠南市開發區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3000余元。徐某受傷后,一直沒能工作,且生活還需要別人照顧。對于之前簽訂的賠償協議,徐某一直認為不公平,屬于無效協議。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徐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賠償協議,并要求被告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14364元等共計25萬余元。
被告稱原告受傷屬操作不當 在庭審中,王某辯稱,“徐某受傷自身也存在過錯,而且之前雙方已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給原告50000元。對于其他部分,原告自愿放棄。并且原告受傷已經治療終結,第二次住院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與我們無關。現要求繼續履行已經簽署的協議。”
另外,被告王某還主張,原告徐某受傷是由于自己操作不當,原告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王某還提供了證人張某出庭作證。張某出庭證明,原告徐某受傷時,證人在現場,原告受傷主要是因為沒有把固定鉆桿的插銷插上,導致鉆桿掉落。
法院撤銷賠償協議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賠償協議,并沒有履行完畢,且顯失公平,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撤銷。“原告在受雇于被告工作期間因工受傷,被告作為雇主,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主張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療系自身原因 ,但是被告對此并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且原告出院當時并沒有拆線,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因原告受傷自身存有重大過失 ,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被告承擔 70%的責任較為適宜。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5月份簽訂的賠償協議 ,被告王某償付原告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5萬余元。
通訊員 陳江遠 丁德振 記者 趙麗云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孫瑤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