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3月25日訊(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張小杰) 平度市民張某
回家路上遇車禍身亡,經平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
工傷。但是,張某生前所在單位認為,張某當天因私事請假不屬于工傷,并一紙訴狀將平度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平度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判決維持平度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記者了解到,張某生前是平度市某公司職工。2012年11月11日下午 5時30許,張某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回家,當行駛至平度市柳州路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平度交警部門認定 ,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12年12月27日,張某之妻王女士向平度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平度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因不服該認定書內容,該公司提出行政復議,2013年6月 9日,平度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平度市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該公司仍不服,于2013年7月 4日向平度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該公司稱,張某當天請假離開公司外出辦理商業醫療保險費,是私事,并非公司職務行為。公司還請出張某所在部門的領導作證,并拿出公司的出勤簿以及由張某簽字的平度市中醫院結算清單,以證明張某當天曾去醫院拿原始單據,辦理商業保險。
法院認為證人和該公司有利害關系,證言不能采用,平度市中醫院結算清單只能證明張某將原始單據取走的事實,并不能證明其當天請假。此外,出勤簿只是公司單方的記錄,沒有張某簽字,并不能證明張某請假辦理私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法院認為,在此案中,盡管公司拿出一系列證據,但是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張某在事故當天是請假辦理私事,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近日,平度法院判決維持平度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表示,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出現傷亡事故,在作工傷認定時,相關部門都會適當向勞動者傾斜。此案也暴露出該公司用工制度不規范的弊端。如果公司有請假條,只要拿出請假條這一關鍵性證據就行。
■鏈接 以下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7類情形可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還有5類情形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