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訴
稱自己也吃病豬肉 在庭審量刑環節中,公訴官稱,五名被告均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當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詢問五名被告人為自己量刑,犯罪嫌疑人現場痛哭稱后悔,自己認罪稱即使乞討自己也不會再做。
現場,李某及邱某為自己辯稱判刑在半年以內,另外三名被告均稱“判回家”。在庭審中,據劉某交代,一共從李某夫婦家分兩次購買10個豬頭,第一次購買4個,自己賣了3個,另外一個給了自己丈夫吃,第二次購買6個豬頭后就被現場查獲。實際上,民警從其住處查獲生豬頭60個及松香20公斤,劉某稱除了從李某夫婦處買的十個豬頭是
病死豬肉頭,其他均是通過批發市場購買,松香則用來加工這些死生豬頭,用于去毛。據悉,在劉某家查獲的60個豬頭也均已做了無害化處理。
在庭審結束后,記者采訪了收購病死豬的第一被告李某。記者詢問李某自己是否吃過販賣的病死豬肉,李某哭訴自己及家人都吃過,并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同時還稱,以前死雞、死狗人們也都吃,也沒什么。當進一步詢問吃病死豬肉擔心不擔心自己染病及知道不知道有危害時,李某稱不擔心吃食病豬肉后果,自己也不清楚危害有多大。
量刑
公訴官稱應嚴懲 法院庭審中,關于五名被告的量刑成為辯論焦點。被告律師們均提出,犯罪嫌疑人販賣屠宰病死豬數量不多且均是初犯,目前為止,銷售的病死豬肉并沒有造成危害,危害性小,律師為自己代理人辯護或稱量刑半年以內,或稱緩刑,或稱無罪釋放。在聽取各方意見后,法官稱,民以食為天,現在賣肉的不吃肉,賣魚的不吃魚,賣水果的不吃水果,食品安全絕對不容疏忽。最后,法官宣布,本案擇期宣判。
在法院庭審后,記者采訪了本案公訴官。對于李某夫婦銷售的病死豬肉已有多少流入市場,公訴官稱,本案病死豬肉流入市場,因為是分散銷售,購買者大都是市集市民,流動性大,很難查詢。對于本案量刑,公訴官稱,現在食品安全不容忽視,對于食品安全犯罪必須嚴懲,不能是因為銷售病死豬肉少而就輕判,五名被告加工銷售病死豬已然構成行為犯罪,按照法律,就當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五名被告銷售的病死豬肉造成了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那量刑會更重,將在十年以上。
文/圖 見習記者 于偉 8月7日,幾個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不法分子獲刑,與其說涉案者是文盲、法盲,不如說他們是利欲熏心。
毫無疑問,這些賺黑心錢的人,應該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可是,處罰過后,我們不禁要問——病死豬肉應該及時被妥善處理,為何能端上百姓的餐桌?
要質問的不僅僅是黑心商販和養殖戶,還有我們的制度、相關部門的工作流程,為何出現了這樣的情況,相關的執法部門卻不知情?
病死豬如何“逃”過層層關卡?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任何一個環節發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都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無法做無害化處理的要一律銷毀,嚴格禁止生產經營病死豬肉,嚴格禁止流入食用環節。
根據庭審當中的情況,記者了解到,涉案人員一開始并沒有經營病死豬。一開始是他們撿到了病死豬,發現利益巨大,才開始收售病死豬。在這一個環節上,我們從養殖戶那里找問題,可是,在這個問題的監管上,檢疫、衛生等多個部門都有無法推脫的責任。
從病死豬肉的加工到銷售,工商 、檢疫、衛生等多個部門把關不嚴,沒有經過檢驗檢疫的豬肉變成
肉餡進入市場。在庭審中記者了解到,不法分子把病死豬加工成肉餡、豬頭肉賣到各地,這同樣是在質問市場監管部門。
毫無疑問,這些病死豬肉“逃”過了數道關卡:一是在生產環節,對病死豬未按規定無害化處理,而是賣到私宰點;二是在加工環節,病死豬肉未經檢驗檢疫,被制成肉制品;三是在銷售環節,再次“逃”過了質檢、工商等關卡,銷往各地市場。
有多少病死豬流向餐桌? 病死豬肉產業鏈第一次如此形象地擺在我們面前,這樣的事發生在我們的身邊,讓我們覺得觸目驚心。
不禁想多問一句,此前,到底有多少病死豬肉成了盤中餐?難道這是偶然事件嗎?具體數字可能沒人說得清,但是,我們很難相信在此之前沒有。
受審時,犯罪嫌疑人承認,病死豬肉或用病死豬肉加工成的產品一般批發給一些小攤販,或者直接賣給消費者。
通過犯罪嫌疑人的描述,一個典型的病死豬肉產業鏈誕生了。出售或扔掉病死豬(生豬養殖戶)→收病死豬或撿拾病死豬(黑心商販)→私宰(一級收購商)→加工(二級收購商)→銷售(集貿市場或餐飲企業)。
犯罪嫌疑人李某說得很清楚,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犯罪團伙,人員相對固定,基本是“老客戶”。有人負責屠宰,有人負責加工,有人負責銷售,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地下體系。
看起來這個體系很完善,可是,要破解難道真的很難嗎?
“管好豬場的病死豬,這個‘財路’就堵住了。”這個問題,甚至連孩子都知道,可是,產業鏈之所以能運作下去 ,源頭就是病死豬能夠從養殖場流出。這個問題,一直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輕罰怎能治得了這個“病”? 這起案件受審的不是狡猾的殺人犯,而是看起來有些木訥的“殺豬犯”,對于販賣病死豬肉的犯罪事實,他們供認不諱,證據比較充足。至于 5名犯罪嫌疑人將獲得怎么樣的刑罰,我們不得而知,因為法院要擇日宣判 。可是,對此,山東重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峰表示,“販賣病死豬肉難以定罪,即便定罪,恐怕也算不上重罰,這也暴露出執法的尷尬。”
劉明峰介紹,在我國刑法中,適用病死豬肉犯罪的條款主要有: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了解,當前生產銷售病死豬肉案件,大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除非數額特別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罰較輕,判處幾年徒刑以及一定數額罰款。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舊業,還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輕罰 ”,屢犯不止,甚至“邊罰邊犯”。記者 王磊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