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西漢的限購政策。西漢建國后不久,大約在漢高祖劉邦的老婆呂雉呂太后當政的時候,朝廷頒布了如下規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二年律令·戶律》)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你想買房,可以,但有一個條件:你要買的房子必須緊挨著你現有的房子。
比方說,小明、小強和小紅三人是街坊,小明挨著小強住,小強挨著小紅住,在小明和小紅當中隔著一個小強。那么,小明可以買小強的房子,小強也可以買小紅的房子,但小明卻不能買小紅的房子,因為他和她“不比其宅”。他們不比其宅,政府就“不許”,禁止這種非緊鄰的居民進行不動產交易。
為什么會出臺這樣奇怪的限購政策,概括起來主要是幾個原因:
一、西漢初年土地私有化還不明顯,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統一劃分、統一分配,一戶家庭只給一塊宅基,政府不希望再出現土地兼并,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擁多處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卻身無立錐之地。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出售:“受田宅,予人若賣宅,不得更受。”(《二年律令·戶律》)凡是國家分給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賣掉,但是賣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請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購買,“不比其宅,勿許。”想買房可以,問問你東鄰王大媽或者西鄰趙大爺是不是剛好要賣,要是碰到這種好機會,你就買;要是碰不到,還是打消購買第二套房的念頭吧!事實上,一人想買房而剛好其鄰居又想賣房的概率是不會很高的,因為這個緣故,西漢初年的住房交易非常少見。
二、西漢登記人口和房產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實”加“舉發”手段。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積的房子,你自己報,這叫“手實”。萬一你為了少繳人頭稅和財產稅,少報人口和房子怎么辦?不怕,政府鼓勵鄰居檢舉揭發,揭發屬實,抓你坐牢,沒收你的家產,一半家產充公,一半家產用來賞給檢舉揭發你的鄰居,以資獎勵,這叫“舉發”。鄰居們想舉發,必須知道你家的底細,如果你經常搬家,像候鳥一樣遷徙,鄰居是很難清楚你家底細的,所以為了方便鄰居們“舉發”,政府必須把每一戶居民都盡可能固定到一個地方長期定居。限制你只能購買緊鄰的房子,等于是把你和你的家庭固定到了一處,這樣一來,鄰居便于檢舉,政府便于管理。
進入唐朝,政策又變了。這期間,出臺了一種持續了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叫做“求田問舍,先問親鄰”。就是買地皮也好,買房子也好,不光要經過原業主的同意,還必須經過原業主鄰居和族人的首肯。
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國,“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的規矩還在局部地區持續,因為親鄰找麻煩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換房產的案例屢見不鮮。
從元朝開始,還出現了一種有趣的購房政策:不許當官的買房。嚴格講,不是禁止所有官員買房,而是禁止當時的蒙古官員在原南宋統治區域如江蘇、浙江、福建等地買房。
到了明清兩代,不許官員買房的政策進一步擴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
明朝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匯編·萬歷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褲子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最后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
清朝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 ,膽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查出,跟著買房的旗人一起受處分。
據《河北青年報》《羊城晚報》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鹿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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