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女士從李滄區某家用電器網店購買了一臺
掛燙機,收到貨組裝之后卻發現掛燙機撐桿太矮、掛衣架不牢固,與當時網店上顯示的圖片不一致。想到賣家承諾的“7天無條件退貨”,劉女士就直接聯系其退貨。賣家當即“豁達”表示:只要發票齊全、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就給退,劉女士心里暗想,這個店家的服務還真是不錯。可說到
退款問題時,雙方就起了分歧,劉女士認為自己當時支付的是現金退款的時候也應當退現金,然而賣家卻說退貨款只能以禮券的形式等值返還,而且僅限在該店一年內消費完。對此消費者表示不理解,多次協商不成劉女士向李滄區消保委求助。
經工作人員調查,雙方就退貨已經達成協議,但是消費者不同意商家的退貨方式。根據《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經營者以郵購、電視銷售、網上銷售、電話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與其事先向消費者的說明、承諾不一致或者有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要求退貨”,“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一次性為其退清貨款,并承擔運輸和往返的合理費用”。賣家要求以禮品券的形式退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消費自由,強制消費者必須在該店購買等額的商品,侵犯了消費的自由選擇權。經工作人員反復教育與調解,商家最終同意為消費者退還現金貨款。 通訊員 劉曉鵬 于斐 記者 尚青龍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