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陳先生在李村某家具店看好了一套價值7999元的組合家具,商家要求陳先生先交2000元的“
預付款”,陳先生覺得在理,便把這錢交了,誰知陳先生的女朋友沒看上,堅決不同意。面對到手的生意要吹了,商家不樂意了,擺出了當初跟陳先生簽下的那份合同,陳先生這才注意到紙上寫的是“
定金 2000元”而不是什么“預付款”。
陳先生只得撥打了12315投訴電話,市工商局李滄分局峰山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介紹說。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具備擔保性質,適用于定金罰則。“但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種,不具備擔保的性質,不適用于定金罰則,只有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萬幸的是,當時商家收了陳先生2000元錢,超過了標的額的20% ,是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最終,商家同意返還 2000元給陳先生,而消費者也退后一步,同意在該店另選購一套家具。記者 王川 通訊員 趙舒 李佳芮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