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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馬想斌 日前,國務院決定取消、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本報10月11日A26版報道) 歷經六輪的改革,國務院本著“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國務院此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更從細節上明確了削減行政審批權力的態度。公民自決、市場調節與行政權力劃清界限,旨在構建一個“小政府、大社會”。在這個還權于社會、放權于市場、轉交權力給民眾的過程中,必須重視社會組織的改革、培育和提升,以滿足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移承接的需求。
不過,政府還應該細化行政權力與社會 、市場之間的邊界 ,讓行政審批恪守自己的權力紅線。哪些領域是公民能夠自決而行政權力沒有退出的,哪些是市場能夠調節而政府沒有退出的,哪些是公民不能自決、市場不能調節因而行政權力不能退出的,這一系列的問題尚待更為細致的制度來規范和明確。否則,一個“務虛”的行政審批改革難以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約束,公眾所期待的改革好處也會淪為水月鏡花。
一個缺少系統方案支撐的行政審批改革容易陷入“誤區”,舊的行政審批在減少,新的行政審批又會出現,行政權力剛從一個社會事務中脫離,立馬轉向另一個社會事務。如果沒有明確的權力邊界劃分,社會不知哪里能夠自決、市場不知哪里能夠調節、行政權力不知哪里適合審批管理,會導致該管理的不管理、該服務的沒有人服務。更重要的是,囿于對權力的癡戀和利益的糾葛,但凡政府主導的“自我限權”,注定不會一蹴而就、一帆風順。
說到底,行政審批改革只是政府實施公共管理和服務的一種手段改良,而構建一個“有限政府”、秩序社會、優良市場才是改革的真正目的。欲達此目的,必須厘清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明確各自的權力邊界 ,最終讓政府的歸政府、讓社會的歸社會、讓市場的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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