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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揚 9月1日是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的日子,3500元個稅起征點使得繳納個稅的人數由8400萬銳減至2400萬,政府財政收入因此一年減少1600億元左右。
減輕稅負以“藏富于民”,讓稅收更加合情合理,自然是民眾對于稅制改革的最大訴求。要讓稅收更加合情合理,首先要讓稅收更加合法。
稅收是政府伸手向老百姓收錢,這是國家大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所以應當遵守“稅收法定”原則,這也是各國稅制的通用原則。征哪些稅、怎樣征、征多少等問題,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礎上出臺相關法律。只不過,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國內稅制的一大特色是,很多稅收依據的不是法律 ,而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稅收條例或暫行條例。目前我國稅收體系中有幾十個稅種,但除了所得稅、車船稅等極少數稅種制定了法律 ,絕大多數稅種都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比如最近輿論熱議的房產“加名稅”,所依據的就是《契稅暫行條例》。
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征稅的弊端顯而易見:其一,政府難免有擴大自身收入、向民眾多征稅的沖動,難免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導致民眾稅負繁重,而太有錢的政府往往不懂得厲行節約。
其二,很多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是十幾年前甚至幾十年前制定的,當時“開門立法”的意識缺失,征求社會意見的程序缺失,導致一些條例和暫行條例的民意含量嚴重不足,甚至被塞進部門利益的“私貨”,其合理性越來越受到質疑。而且,有的稅收暫行條例“暫行”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已經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實際。另外,一些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與法律(上位法)規定不相符,條例與條例之間也存在沖突。以房產“加名稅”為例,按照《繼承法》,繼承配偶的房產不需要另繳契稅,為什么夫妻之間房產加名、贈與要另征契稅呢?這兩種情況并無本質的區別。
制定一個條例或暫行條例就可以向老百姓征稅,這種方式不應再繼續下去了,將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經過“人大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民意關”(征求社會意見)的錘煉,這樣的稅收才會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更能贏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稅收法定”的原則才能夠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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