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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社會廣泛關注的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辦公室原主任于堅和原副主任許博文涉嫌犯罪一案,經市南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于堅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原副主任許博文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本報曾報道)。兩被告人隨后提起上訴,12月8日,市中院對該案開庭審理,法庭上,于堅和許博文都為自己喊冤,堅稱是按照相關規定辦事,對基金的運作方法也向上級部門匯報過,不應構成犯罪。
>>>于堅:只是按程序辦事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12月8日上午,市中院開庭審理該案,現場十多人旁聽,他們都是于堅和許博文的親屬和朋友。記者看到,于堅頭發花白,許博文由于身體有病走路緩慢。法庭上,對于將基金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增值是否是濫用職權,控辯雙方互不相讓,于堅和許博文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犯罪,只是按照規定辦事。
對于濫用職權的指控,于堅表示自己只是按照程序辦事,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全國很多農保基金都是按照這種模式進行保值增值的,只不過是因為信托公司違規操作,而且在基金運作過程中,他沒有任何個人牟利的想法。于堅在法庭上稱,1997年,民政部召開了全國農保基金運營培訓會議,還專門請來一些信托公司老總現場講課培訓。回來后,他就相關做法向上級部門進行了匯報,而且還向人大等單位進行報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另外,于堅表示自己沒有受賄,而且自己非常清廉,家里沒有多少積蓄,自己孩子去上學的錢都拿不出來。他是向新疆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張本玉借款,自己還給他打了欠條。
>>>許博文:并不知道違規 許博文也對指控自己犯罪感到冤枉,在法庭上,他說指控自己濫用職權證據不足,于堅同信托公司談成意向,自己則是在部分合同的格式條款所寫的“經辦人”一欄上簽上名字,里面很多內容根本不太熟悉。自己把合同交給主任簽字,自己的簽字行為是主任的工作安排,是職責范圍內的合法行為,自己在不知道違規的情況下,沒有理由拒絕工作安排。另外,最后造成資金損失的所有合同都沒有自己的簽字。許博文認為,當時自己剛轉業到地方工作,沒有金融知識不懂業務,主任讓這么干,自己在不確定這是違規的情況下肯定會辦。另外,人保辦屬于主任負責制,自己只是在職責內完成工作,不應該以濫用職權罪追究責任。
檢察院指控許博文將單位的公款12萬多元轉入自己賬戶,賬戶上的余款3萬多元被其貪污,對此,許博文表示單位的小金庫是由其掌管,但是自己沒有貪污的動機,而且錢一直是在賬戶上并沒有丟失。因此,對于挪用公款和貪污的指控自己不服。
>>>法院:擇日宣判 在進行法庭最后陳述時,于堅也顯得很激動,他說自己在領導崗位上多年,一直按照規定辦事,如果自己想違規,很多親屬都可以找到好工作,可是現在他的幾個妹妹及其下一代都生活得不是太好,他都沒有違反規定。他認為自己一直照章辦事,始終不會顧及到自己的個人利益。他希望法官能夠斟酌案情,充分考慮他和辯護人的意見,作出合法的判決。而許博文在最后陳述時表示,他沒有犯罪,希望法庭能夠依法作出判決。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記者 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