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索要兩天勞動報酬遭拒 青島旅家酒店已補發
信網8月20日訊(記者 趙寶輝 柴軍宸)連日來,一起簡單的勞動糾紛讓市民劉女士很是上火。她曾經在青島旅家酒店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入職酒店運營崗位,由于現實中工作內容與招聘內容不相符,于是工作兩天后選擇離職。然而,離職后,該公司卻拒絕支付她在這期間的勞動報酬。
“當時面試時達成口頭協議,第一個月無責任底薪4000元,沒說過試用期不發工資。”回憶起當初入職的經歷,劉女士介紹,當時是通過招聘網站知道青島旅家酒店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募酒店運營員工。根據一般流程,她在提交完簡歷后,就得到了面通知,并于7月15日正式入職。入職后雙方并未簽署勞動合同。
“說好了干的是酒店運營的活兒,結果入職后每天的工作內容是電話銷售。”劉女士提到,公司還給她設置了兩個硬性條件,每天保證撥打250個銷售電話或者微信加三個意向客戶,只有這樣能滿足工作要求。除此以外,電話費由員工本人承擔。因為不適應這種工作性質,劉女士干了兩天后提出了離職。
“按照4000元的底薪,那每天工資應該為133元。”正當劉女士向公司表達了想要要回266元工資時,卻遭到了對方人事部門的拒絕。 “作為一名勞動者,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有權得到公正對待。這兩天的工資是我應得的,就應當補發給我。”
為此,信網記者根據劉女士提供的電話號碼,聯系了青島旅家酒店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的朱女士。朱女士正是其入職期間的考核負責人。在了解到此事后,朱女士稱自己目前已經離職,不清楚具體情況。隨后掛斷采訪電話。
針對劉女士的情況,信網咨詢了山東魯和律師事務所的張基隆律師。張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使只干一天的工作,只要存在實際勞動關系,勞動者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青島市人社局有工作人員表示,此事建議勞動者本人向勞動部門進行反映。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另外,如果該公司確實存在未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當事人投訴舉報后根據調查情況,可能會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給劉女士。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劉女士的情況涉及到勞動報酬的問題,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動報酬支付的相關規定。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了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工資,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
截至發稿,信網在劉女士處得知,該公司已把她兩天工資全部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