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斯涵涵
近日,一則“常德男子濱湖公園放生長蛇,提醒市民出行注意安全”的消息在網上流傳。經調查,涉事男子劉某為慶祝兒子考上某名牌大學而“還愿”,8月27日在濱湖公園放生了兩條蛇。據其交代,兩條蛇均無毒,分別為約1.2米長的青蛇和1米長的黑眉錦蛇各一條。常德市濱湖公園管理處工作人員現已抓捕到一條黑眉錦蛇,并交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置,對另一條青蛇也正在抓緊搜捕中。目前,劉某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9月3日《北京晨報》) 特意買來兩條蛇來放生,雖說無毒,但兩條1米多長的蛇也足夠把人嚇得不輕,原本熱鬧的公園一時變得冷冷清清。危險放生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放蛇男子的行為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
兒子考上名牌大學,父親喜不自勝可以理解,但孩子進了大學,父親卻進了拘留所,讓好端端的喜事變得十分尷尬,其中原委值得反思。只管放生,不計其余,將自以為是的“善念”凌駕于他人意愿和合法權益之上,不僅要遭受道德的譴責,也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放生被拘是響亮的警鐘,也明確了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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