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九: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法院將其司法拘留后發現巨額財產線索,以涉嫌拒執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執行人因拒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1年執行
劉某某與張某海、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樂陵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樂陵法院)于2013年 3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張某海在相當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100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120000元,被告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張某在相當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37672.33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br>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樂陵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張某海、張某一直下落不明,經樂陵市公安局網上追逃后,被執行人張某在天津市被抓獲。2015年月23日,法院對被執行人張某司法拘留15日,后張某履行10000元。2017年4月6日,執行法院到兩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張貼懸賞公告,并以不如實申報財產對張某司法拘留15日。執行期間,樂陵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張某手機綁定其姑名下的銀行卡。經過查證,該卡系由張某占有、使用,張某、其姑對該事實予以承認。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張某購買比亞迪轎車一輛,并登記在其表叔王某某名下。同時,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張某自2015年7月份開始在天津市經營石材加工廠,并于2017年3月份將該廠以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黃某某。
鑒于被執行人張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樂陵法院于2018年4月21日將其移送樂陵市公安局偵查,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間,張某履行全部義務。2018年4月27日,樂陵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1年執行。
案例十: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被拘留后仍不履行執行義務,莘縣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2月至11月,陳某某與張某某陸續從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賒購飼料,累計欠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飼料款399653元。2016年8月12日,莘縣人民法院判決陳某某、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飼料款399653元及利息。陳某某、張某某不服,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2月24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3月10 日,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向莘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3月16日,莘縣人民法院向陳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陳某某拒不履行義務,也拒不交出查封車輛。2017年6月14日,莘縣人民法院決定對陳某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陳某某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拒不交出車輛。
2017年6月23日,莘縣人民法院以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莘縣公安局偵查,莘縣公安局經過偵查,移送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7年10月25日,莘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1月15日,被執行人陳某某與申請人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陳某某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260000元整,并將其名下奔馳越野車過戶給申請人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取得了莘縣某飼料有限公司的諒解。2017年12月28日,莘縣人民法院以陳某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期一年。(嵇豪 李靜怡 洪子涵)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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