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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昨發布打擊拒執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8-04-12 07:25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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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訊員 時滿鑫 王俊陽 報道

  半島都市報4月11日訊 4月11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打擊拒執等犯罪工作情況,發布青島中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自訴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發布青島法院第二期打擊拒執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青島中院首次邀請法學專家對發布的典型案例進行點評。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從刑事罪名上看,有7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件妨害公務罪,1件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從糾紛緣由上看,有5件民間借貸糾紛,2件租賃合同糾紛,1件房屋買賣糾紛,1件買賣合同糾紛。

  在犯罪特點上,被執行人通常具有主觀惡性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一些被執行人比較激進,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干擾執行程序,甚至攻擊、傷害執行法官,情節十分惡劣。有的被執行人采用隱秘的方式對抗執行,借用家人、親戚的名義轉移自己名下的財產。通過刑事追責,幾乎所有被執行人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時,起到了懲罰、震懾、教育多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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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選登

  老賴被拘15天仍拒執


  2015年,膠州市人民法院對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張某、鄭某某、青島某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2015)膠民初字第3600號民事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金終字第156號民事判決,最終判決被告張某、鄭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違約金、受理費、保全費共計2425777.24元。

  判決生效后,兩被告人均未按期履行義務。2015年10月9日,原告高某某向膠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依據判決書上確認的地址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財產申報表、報告財產令,并多次電話傳喚兩被執行人,兩被執行人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具體地址、拒不報告財產情況。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2016年7月25日,膠州市人民法院將在膠州市某政府部門辦理業務的張某拘傳到法院,決定對張某司法拘留15天,但其仍拒不履行義務。

  2017年6月30日,申請執行人高某某以被執行人張某、鄭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膠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利用與青島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執行無憂”懸賞合作協議,對張某、鄭某某的居住線索提出懸賞,懸賞金額20000元。2017年9月被執行人鄭某某、張某分別被抓捕歸案。開庭審理前,被執行人鄭某某、張某將所欠2425777.24元全部繳納。

  房產無償贈與親戚逃避執行

  2006年5月19日,李滄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劉某鋼與被告曹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某鋼租賃費人民幣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則額外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000元。調解書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劉某鋼向李滄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滄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執行,并于2006年6月30日向曹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滄區人民法院先后對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劉某鋼也無法舉證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后法院查明,在2008年8月22日,青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證明,證明其于2002年12月11日以人民幣146422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膠州市蘭州西路東苑綠世界小區一處房產,曹某某依據此《證明》為該房產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該房產的房產證。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與曹某靜(系曹某某的堂妹)簽訂贈與合同,將該房產無償贈與曹某靜,并到山東省膠州市公證處對該贈與合同予以公證。后曹某某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給曹某靜。2010年,曹某靜將該房產以人民幣20萬余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李滄區人民法院遂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曹某某移送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偵查,2017年7月28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開庭前,曹某某付清判決中確定的全部還款義務。經審理,2017年11月20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曹某某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考慮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履行了民事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房產解封后出售并轉移房款

  2009年11月2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華與楊某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09)李商重字第3號民事判決,判決張某華對返還楊某義人民幣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2010年6月1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對張某華發出執行通知書,并于2011年3月9日裁定查封被執行人張某華名下位于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房屋1處,查封期限為2年。

  2013年7月,該房產自動解封后,張某華將該房產以人民幣170萬價格銷售給于某某,并將房款轉移,致使李滄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被執行人張某華明知其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在將房屋出售后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依法懲處。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張某華與楊某義達成還款協議,一次性付給楊某義人民幣6.55萬元,雙方再無糾紛,楊某義對張某華的行為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張某華從輕判處。據此,法院判處張某華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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