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訊員 尤志春 呂佼 報道
半島都市報6月1日訊 6月1日上午,在第46個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近年來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情況和10個典型案例。據了解,2016年至今,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結與環境資源相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457件,其中刑事案件37件、民事案件385件、行政案件35件。青島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1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56件。
2016年5月30日,青島中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采取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歸口集中審判模式,加強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工作。青島中院發布的全市法院近年來審理的10個具有典型意義的環境資源類案件,涉及刑事類的污染環境犯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非法采礦犯罪,民事類的室內環境污染、火災煙塵污染、污染處置費賠償,行政類的黃標車治理、行政公益訴訟、環保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等多個領域。這些案件比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青島市環境資源案件的特點,青島中院通過“法官點評”以案說法,希望提高社會各界對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營造全民環保的良好社會氛圍。
[ 典型案例 ]
1
買來“環保家具”,
一家三口甲醛中毒
原告邵某雙、楊某香系夫妻關系,邵某系二人之子。三原告于2004年購買了被告某家具公司生產的多件“環保型”實木家具。在使用過程中,三原告不同程度出現身體不適。經醫院診斷:邵某雙為慢性甲醛中毒、慢性淺表性胃炎、食管炎、直腸息肉等;楊某香為慢性甲醛中毒、胃腸功能紊亂、十二指腸潰瘍、子宮腺肌瘤、胃息肉等;邵某為胃腸炎、咽炎、雙眼結膜炎等疾病。經委托青島市室內裝修協會室內環境監測中心對原告的室內空氣進行檢測,發現室內甲醛濃度超標,污染源為被告生產的實木家具。三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生產的家具導致三原告甲醛中毒,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賠償三原告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07834.56元。
【法官點評】 作為一種特殊的環境污染,室內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危害人類健康的“隱形殺手”。本案中,法院將案由定性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并適用了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的相關規定,將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污染企業,有利于對受害者權益的保護。
2
非法占用農用地,
村委負責人獲刑
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某村委負責人期間,召集村兩委成員參加由村書記潘某某主持的村委會議,在未經國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本村村東南、村西處部分土地劃歸村民建房使用,后該村村民先后建成房屋255處。經國土資源局測量,建設的房屋占用耕地(含基本農田)共計69.37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該村委負責人期間,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耕地劃歸村民建房使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依法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行為進行了懲處,具有警示意義。
3
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判水利局重新履責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營某市堤上砂場,負責人為張某某。從2014年10月起,被告某水利局發現堤上砂場大面積超采,始終未采取有效措施。同年12月8日,被告在堤上砂場查扣運砂車一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5000元后予以放車。2015年11月,該市人民檢察院向被告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撤銷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某某違法采砂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被告水利局書面回復:對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撤銷,不能對該案作出新的行政處罰。后該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水利局在監管過程中存在怠于履行職責的情形,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訴求確認被告行政處罰決定違法,并責令被告對本案非法采砂行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及怠于履行職責的事實成立,判決確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責令被告對本案非法采砂行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法官點評】 該案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后,山東省首例資源保護領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4
果樹受損嚴重,
果農訴化工公司
2013年6月2日17時許,被告某化工公司發生火災。2013年6月8日,膠州市農業局組織相關專家對原告果園進行現場調查測產,發現果樹均出現不同程度的落葉、落果、葉片邊緣焦黃現象,果園桃、梨、杏果實受損率達80%~90%。一審法院認為,在鑒定勘驗時間為火災事故發生兩年后的客觀現實下,法院通過該份報告難以確認2013年6月2日被告公司發生火災事故而產生的有毒物質與果農果木減產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且除該份鑒定報告外,被告未能再提出其他有效證據證明火災事故與果木減產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二審期間,被告與原告達成和解,主動賠償了原告的經濟損失,撤回上訴。
【法官點評】 為了減輕環境侵權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同時防止濫訴,我國環境污染侵權案件采取的舉證分配原則是以舉證責任倒置為主,以被侵權人承擔初步舉證責任為補充。即被侵權人需要證明存在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以及不排除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5
私設暗管排污水,
法院發緩刑禁止令
2012年以來,被告人逄某某未經環保部門審批開設電鍍加工點,從事鍍鋅件的加工、銷售。被告人逄某某私自鋪設排水暗管,將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網。經環境監測站對被告人電鍍點排污口處水體采樣監測,排污口PH<2,總鋅為273 mg/L。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逄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加工鍍鋅件過程中私設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鋅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被告人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禁止被告人逄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作業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動。
【法官點評】 本案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時適用了《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的“緩刑禁止令”制度。該制度的實施充分體現我國司法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
6
核發黃色環檢標志,
車主不服上訴被駁回
2015年12月7日,被告某環保局為原告王某所有的小型客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志。王某主張該車注冊日期為2008年6月5日,初次領取的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環保局的上述行為嚴重違法,故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環境保護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規定,原告所有的涉案車輛類別為輕型柴油車,排放標準為國Ⅱ級,被告為原告所有的小型客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志的行政行為,并無不當。《機動車環境保護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系環境保護部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審查,該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合法、文件內容合法、發布程序得當。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本案依法維持了某環保局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并審查了《機動車環境保護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合法性,維護了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7
20噸柴油泄漏,
被判賠60余萬
2013年2月4日20時許,王某某駕駛重型半掛車及掛車沿S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村中石油站彎道處時,因措施不當,造成車輛側翻,車內裝載的30噸重柴油有20噸左右發生泄漏,導致原告村南小河流及周圍土壤受到污染。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村委為防止污染擴大而支付的緊急處置費用,高某某、某物流公司作為污染行為實施者應予賠償。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元,高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300元,某物流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本案中,原告為避免污染擴大和對村民生活造成不良影響而采取了合理的緊急處理措施,被告作為造成污染損害的實施者依法應賠償相應費用和損失。
8
結伙非法采海砂,
七人被判刑罰款
2016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洲等七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或結伙至某島嶼海域盜采海砂。法院經審理認為,七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林某軍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潘某波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耿某偉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王某龍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張某威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七被告人非法盜采海砂,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9
冷庫無環保配套設施,
被罰款3萬元
2014年4月,群眾向某環保局舉報某村水塘出現死魚現象,該環保局遂對劉某某建設經營的冷藏項目進行調查,發現其所建冷庫200平方米未經環保部門批準,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未驗收就已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故決定對劉某某罰款3萬元。劉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維持該處罰決定。劉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某環保局的上述處罰決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時參照《青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對違法“一般”與“較重”階次的劃分標準,環保局決定對原告罰款3萬元并無不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本案原告建設經營的冷藏項目,在未經環保部門批準、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即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環保部門依法對其處以3萬元罰款并無不當。
10
水遭污染禍害苗圃,
三企業被判賠償損失
被告某機械制造公司、某石墨公司、某礦石加工廠所在工業園內有一干渠通過,原告王某某在干渠下游經營苗圃種植。2014年春天,原告自干渠中取水澆地,幾天后,苗圃中苗木陸續死亡。經環保局現場測試,干渠內水質為強酸性。后經調查,該干渠周圍用酸企業為上述三家企業。經法院委托鑒定,意見為:原告苗圃內樹和苗的死亡與污水澆地有直接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三被告無證據證明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況下,應認定其排放了含酸污水。在三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行為與苗木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認定三被告的排酸行為與原告苗木死亡存在因果關系,三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095元。
【法官點評】 本案的責任認定規則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水污染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同時在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改造、兼顧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承擔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起到了導向作用。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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