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4月25日消息 今天上午,青島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案件。
原告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系“榮事達”、“Royalstar”商標的被許可人,被告一青島榮事達豐電器有限公司2008年在青島注冊成立。被告三吳某在淘寶網上開設的店鋪銷售的標有“青島榮事達豐電器有限公司(授權)監制”字樣的洗衣機類產品系由被告二慈溪可意電器有限公司生產制造。原告認為被告一使用“榮事達豐”作為企業名稱,以及與“榮事達”“Royalstar”發音或者字形及其相近似的“Ronlsitar”用在洗衣機類產品上,其目的就是暗示誘導消費者誤認為這是原告或者關聯企業生產的產品,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二、三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2、被告一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榮事達”;3、被告一、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4、被告三連帶賠償10萬元。
被告一、被告二答辯稱,榮事達豐是被告一依法取得的名稱,有合法的使用權,并且被告一的該名稱字號僅是包含了原告的商標,而不是把原告的商標作為字號,有明顯的區別。被告一依法取得商標使用權在商品及外包裝上進行標注,即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被告一、二在任何情況下沒有對外宣稱自己的產品與榮事達有任何關系,被告三的違法行為應由其獨自承擔責任,與被告一、二無關。榮事達商標現在沒有證據證明仍然是馳名商標,被告一、二沒有去冒充這樣商標的必要。
被告三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庭調查中,原、被告就爭議的問題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
法庭調查后,雙方就爭議的焦點問題展開了法庭辯論。
原告認為,被告一、二使用與原告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榮事達商標在市場有較大的知名度,榮事達商標形成了較為廣泛的市場,被控侵權產品在外包裝上使用被告一的企業名稱,一般的消費者對該名稱稍微注意時會看到兩個要素,一是青島榮事達豐公司名稱,二是被告一注冊的英文商標,該兩個要素的存在導致普通消費者誤認該產品系與原告有關聯的產品或者是由原告制造,或者是原告的關聯公司制造。原告認為被告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榮事達字樣的行為就是為了誘導消費者達到誤認。被告三在對外宣傳中使用榮事達洗衣機,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同時由于被告一、二知悉并默認該侵權行為,原告認為三被告就侵權行為構稱共同侵權。經濟損失賠償方面,原告雖沒有舉出具體損失金額的有關證據,請求法院結合原告的證據,被告不僅在淘寶網上銷售涉案產品,線下也有大量產品銷售,并且侵權時間較長,對原告的影響較大,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侵權賠償請求。
被告認為,被告一、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商標法第58條規定,被告一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僅是包含了原告注冊商標的字段,不是直接將注冊商標作為字號使用,不具備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需要突出使用,根據原告的證據,被告生產的產品無論是標注商標還是標注企業名稱均沒有對字號進行突出使用,這種使用是正當的。被告一、二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一企業名稱中的榮事達豐有特別含義,被告一依法取得的該名稱應受到保護。
最后陳述時,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一、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因被告不同意調解,本案將擇日宣判。
通訊員 時滿鑫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