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訊員 呂佼 王曉丹 報道
侵犯商標權加工輪胎銷往國外;“經典”飲品雷同“金典”飲品混淆視聽;假冒注冊商標花生油,并包裝為1035個禮盒銷售……4月25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6年青島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發布青島中院《關于新形勢下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及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意見》及2016年知識產權審判十個典型案例。
據介紹,2016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544件,其中中院審結知識產權一審民事案件1198件,二審民事案件12件,一審行政案件14件,二審刑事案件1件,訴前保全9件。有3起案件分別入選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2015-2016年度知識產權保護最佳案例”。
此次發布的10個案例是從青島法院2016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選取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類型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其中既有涉及世界五百強企業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起訴維權的跨海峽商標保護案例,又有對促進青少年帆船運動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的《帆船進校園》著作權侵權案,還有涉及定牌加工的確認不侵權之訴案例,以及體現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優勢的行政、刑事案件。其中一起案例的被告是青島慧能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因其生產的飲品外包裝使用與“金典”商標近似的“經典”標識,且同時使用與原告“金典”牛奶相近似的包裝、裝潢,造成混淆或誤認,被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8萬元。
今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創新改變生活”。為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推動創新驅動發展,青島中院出臺了《關于新形勢下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及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意見》,作為青島法院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下一步,青島法院將繼續推進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機制建設,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青島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4月25日上午,青島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還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案件。原告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系“榮事達”、“Royalstar”商標的被許可人,被告一青島榮事達豐電器有限公司2008年在青島注冊成立。被告三吳某在淘寶網上開設的店鋪銷售的標有“青島榮事達豐電器有限公司(授權)監制”字樣的洗衣機類產品系由被告二慈溪可意電器有限公司生產制造。原告認為被告一使用“榮事達豐”作為企業名稱,以及與“榮事達”“Royalstar”發音或者字形及其相近似的“Ronlsitar”用在洗衣機類產品上,其目的就是暗示誘導消費者誤認為這是原告或者關聯企業生產的產品,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被告一、被告二稱,榮事達豐是被告一依法取得的名稱,有合法使用權,并且被告一的該名稱字號僅是包含了原告的商標,而不是把原告的商標作為字號。原告認為三被告就侵權行為構稱共同侵權。因被告不同意調解,本案將擇日宣判。
2016年知識產權十大案例
1“迪馬克”定牌加工案
原告:迪馬克輪胎(青島)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青島盾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系“DMACK GRIPPA”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黃島海關以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標權為由扣押了由被告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報關出口的輪胎。原告認為被告生產、銷售涉案輪胎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認為,被告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加工被控侵權輪胎,在輪胎上使用“DMACK GRIPPA”標識,產品全部銷往境外的行為,不是與商品流通相聯系的商標使用行為,不屬于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且被告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有境外權利人的合法授權,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等,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2“庭院燈”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隆岳置業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系專利名稱為“庭院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被告從案外人處通過正常商業模式并以合理價格購買燈具安裝于其開發建設的度假區內,該燈具落入原告專利權保護范圍,原告以侵犯其專利權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被控燈具雖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但被告作為燈具的使用者,在不知道其購買為侵權產品、以正常渠道履行了購買手續、能夠證明燈具的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在認定被控產品是侵權產品、被告能夠證明合法來源且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首次明確善意使用者可不停止相應使用行為,充分維護了善意使用者的市場交易安全,極具典型性和指導意義。
3、“BENDIX”商標侵權案
原告:霍尼韋爾國際公司
被告:上海宙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坤宏實業有限公司、上海睿昕電子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系“BENDIX”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被告上海宙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受被告坤宏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被告坤宏公司生產、出口標有“BENDIX”注冊商標的剎車盤。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認為,第一被告作為代理人在明知第二被告委托其代理生產、出口的剎車盤系假冒原告注冊商標“BENDIX”的產品情況下,仍代理其進行生產和出口,兩被告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第三被告與第一被告系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也是一起跨海峽的商標保護案例,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審判平等保護原則。通過追究從臺灣訂貨方到大陸供貨方整個侵權鏈條各方的聯帶責任,有效震懾了侵權行為。2016年中國歐盟商會因此案授予山東省政府“中國知識產權友好獎”。
4“波狀擋邊輸送帶”
發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青島華夏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郎森橡膠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系“波狀擋邊輸送帶”發明專利等四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在起訴之前向青島中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對被告處的擋邊輸送帶產品進行了保全,并存放于被告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到被告處進行現場勘驗,發現被告處保存的產品與查封時拍攝照片中顯示的產品不同,導致無法對產品進行比對。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系由法院依法查封,未經法院準許不應擅自轉移、買賣、毀損,被告私自轉移證據的行為致使本案中技術比對無法進行,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四起案件共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5、“金典”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慧能多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是第6724771號“金典”文字商標的注冊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乳酸菌飲品外包裝上使用了與“金典”商標近似的“經典”標識,且同時使用了與原告“金典”牛奶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認為,被告產品上使用的“經典”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金典”不構成近似,但被控侵權產品包裝與原告產品包裝相似,足以造成混淆或誤認,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6、“SCAN”確認不侵犯商標權案
原告:青島吉興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錦繡華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接受斯里蘭卡CW公司委托加工生產“SCAN”品牌油炸花生米,并全部出口到斯里蘭卡。該公司在斯里蘭卡擁有“SCAN”系列商標權。被告系第10714008號“SCAN及圖形”商標權人,其向海關申請扣留了原告出口的上述貨物。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被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認為,原告在涉案貨物上使用“SCAN及圖形”取得了斯里蘭卡CW公司的授權,并且涉案貨物全部出口至斯里蘭卡,該行為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對被告商標權的侵犯,確認原告行為不侵犯被告的商標權。二審維持原判。
7、《帆船進校園》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潘某
被告:青島市帆船運動管理中心
案情:原告系《帆船運動基礎教程》一書作者之一,曾為青島市帆船帆板(艇)運動協會的工作人員,2012年原告參與編撰《帆船運動進校園基礎課程教材》系列教材,該系列教材通過青島出版社出版發行,署名作者為青島市“帆船進校園”活動系列教材編委會,原告為各分冊教材副主編。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帆船運動進校園基礎課程教材》系列教材系其個人作品,并要求青島市帆船運動管理中心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市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涉案教材編寫過程中系被告的工作人員,承擔了涉案教材的部分編寫工作,有獲取涉案教材底稿的可能性,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其僅提供涉案教材底稿并不能證明涉案教材系由其獨立創作完成,因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8、“奧克斯”商標侵權案
原告:奧克斯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奧克斯世紀電器有限公司、汪某、新沂市農夫水果超市
案情:原告的“奧克斯”、“AUX”商標和“奧克斯”企業字號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知名度,第一、二被告將原告企業字號、注冊商標“奧克斯”登記成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將與原告商標近似的“auxcw.com”注冊為域名,同時,在產品展示、廣告宣傳中使用該企業名稱及與原告“AUX”商標近似的標識。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認為,第一、二被告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標識以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標識作為域名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擅自將原告的字號作為被告一的企業名稱用于商品、商品包裝、網站宣傳等商業活動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
9、“自動鎖螺絲設備”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案
原告:深圳市六一八工業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市知識產權局
案情:原告是名稱為“一種自動鎖螺絲設備”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向被告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第三人青島科萊爾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駁回原告請求。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視覺采集系統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固定于所述固定臺架上的限位機構”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10、“長生花生油”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朱某某
案情:2015年被告人封某某向新都公司提供糧油禮盒作為職工中秋節福利。封某某為降低成本謀利,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生產假冒青島長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花生油,并包裝為1035個糧油禮盒銷售給新都公司。黃島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封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編輯: 孫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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