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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朱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稱,今年2月份,她看好了城陽時光里小區的一套總價為142萬元的二手房,并通過中介21世紀不動產與賣家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并交了5萬塊錢的定金,但是簽訂合同后卻遭到了賣家的毀約,稱房子不能賣給朱女士,而根據購房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房主胡先生需要返還雙倍定金,也就是10萬元。朱女士房子沒買成,應得的賠償金沒拿到,自家的房子也已經賣了,這讓朱女士不知道該怎么辦才好。
“房屋買賣合同都已經簽了,定金也交了,怎么能說毀約就毀約。”近日,市民朱女士碰到了一件煩心事,她告訴記者前些日子她看好了位于城陽區崇陽路與泰城路交會處附近時光里小區的一套二手房,2月26日,通過中介21世紀不動產朱女士與賣家胡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了5萬元的定金,約定3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可令朱女士沒有想到的是前些日子,胡先生告知她房子不想賣了。
朱女士告訴記者她原本有一套67平方米的小房子,因為家里有兩個小孩,還有老人,所以才考慮換一套大一點的房子,而因為要換房子,朱女士已經將原有的這套小房子賣給了別人,而買房遭遇毀約完全是在她意料之外的。“現在我們等于是住在別人的房子里,房子沒買到,違約金也沒拿到手,而且現在周邊房屋的價格也已經不是一個月前的那個價格了。”朱女士表示就算賣方依照合同賠償了違約金,對她來說損失也是很大的。
事情真的像朱女士說的那樣嗎?記者電話聯系到青島21不動產的工作人員李先生,李先生告訴記者,確實是賣家胡先生單方面毀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簽了,定金也交了,這段時間中介也一直在幫助協商,可賣家堅持退還5萬元的定金,并最多只能支付5000元作為對朱女士的補償,雙方對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3月30日下午,記者撥打了賣家胡先生的電話,胡先生稱很忙不方便接受記者的采訪,并表示近期會聯系朱女士商討違約金的事。
記者在朱女士給的房屋買賣合同上看到,合同第六條中明確約定了“此合同簽訂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中途毀約,否則屬于違約。若甲方毀約,雙倍返還乙方購房定金。”朱女士表示會堅決維護自己的權益。
城市信報記者 王瑜(圖片由朱女士提供)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