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江德斌
去年12月,安徽肥西男子魏某因在巢湖禁漁期非法捕魚1.6公斤,在包河法院受審。魏某當庭被判罰金5000元,同時向漁政部門繳納了6000元生態補償款,購買魚苗投放巢湖。3月27日,這筆6000元的生態補償款購買的500公斤魚苗被放入巢湖中。據悉這是安徽省首例由法院將生態修復款寫進判決書,由漁政部門來執行的案件。(3月29日《南方都市報》) 電魚是被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僅會對魚類造成毀滅性傷害,還潛藏著巨大風險,容易誘發傷亡事件。而且,涉案人魏某還是在禁漁期非法捕魚,乃是公然違反禁漁令,亦需依法予以處罰。按照此前做法,大多會予以拘役或罰款。鑒于魏某的認罪態度較好,罪行較輕,經過說服教育,自愿繳納生態修復款,可以通過放養魚苗的方式提供長遠的生態修復。
魏某非法捕魚1.6公斤,卻被罰款5000元,并繳納6000元生態修復款,單從處罰額度來看,比例非常懸殊,對于魏某而言太得不償失,肯定會牢記教訓。而對于環境保護來講,通過繳納生態修復款的方式,也符合誰破壞誰負責的原則,有利于恢復環境。而且,此案也會產生警示效應和教育作用,讓公眾看到非法捕魚的法律代價,認識到生態修復的重要性,加強環境保護意識。
“偷魚罰放魚”生態修復屬于創新執法模式,打破了以往“以罰代管”的做法,能夠更好發揮執法效力。而且,生態修復款用于恢復被破壞的環境,乃是將該項罰款專款專用,目的性明確,避免罰款被挪用、瓜分。
環境被污染、破壞的成本很低,可恢復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都是驚人的。因此,不妨將生態修復執法模式全面推廣開來,如此既能解決生態修復資金來源問題,亦可令違法者親身感受到環境修復的巨大成本,逐步在全社會普及生態修復概念,促進環境保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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