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英鋒
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好人法”條款此前出現在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中,當時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屬于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的范疇,由于救助行為發生時,情況一般比較緊急,救助人往往來不及細思慢想,救助行為大都出自本能的第一反應。因而,救助行為有可能給受助人帶來一定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如果要求救助人就這些損失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則可能讓救助人傷心,進而產生負面影響,讓潛在的救助人產生顧慮,在見義勇為時變得猶豫,決心、行動力變弱,效率變慢。這樣的結果不利于鼓勵和呵護見義勇為,不利于凝聚社會正能量。
而免除見義勇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則給救助人或潛在的救助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實際上,在緊急情況下的見義勇為也具有緊急避險的性質,也適用緊急避險的原則。救助人為了保護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或其他權利,采取了某種避險救難的行為,不得已或無意中損害了受助人的部分權益,但總體而言,受助人還是受益者,救助行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受助人不向救助人追責是應該的。
見義勇為的顧慮越小,勇氣越足。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展現出了鼓勵好人、保護好人的徹底性、完全性,是一個立法進步。這讓救助關系更加簡單明了,有助于救助人、受助人乃至司法機關厘清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和權益定位,有助于處置爭議,定紛止爭,維護司法公平和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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