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徐軍 報道
半島都市報2月16日訊 前期,青島市制定了新版的《青島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并在近日以“第253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發布。根據新版《規定》,青島將建立立體醫療救護服務網絡,按照每4萬常住人口規劃配備不低于1個急救單元,同時將急救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范圍,“120”急救電話的保存時間由原來的不少于三個月延長至2年。據悉,該規定將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根據該《規定》,青島將建立陸地、空中與水上相結合的立體醫療救護服務網絡。社會急救醫療網絡以市急救中心為主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點)和急救網絡醫院共同組成。納入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的其他專業救護組織,根據統一指揮調度參與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社會急救醫療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實行24小時值班制,該號碼是院前急救唯一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號碼,“120”電話記錄由原要求中的保存不少于3個月,改為不少于2年。
根據急救醫療需要,青島按照每4萬常住人口規劃配備不低于1個急救單元,農村或者較偏遠地區急救半徑不超過8千米配備不低于1個急救單元。每個急救單元包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的救護車輛及儀器、醫生、駕駛員,必要時配備護士、醫療救護員和擔架員,值班救護車使用年限超過6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30萬千米的救護車輛應當及時更新。
急救中心根據急救資源合理調派急救車輛,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鐘內發出調度指令,急救站(點)接到調度指令后在規定時限內派出急救車輛。新版的《規定》要求,急救人員應當根據傷病員情況,根據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及時將傷病員送往具有急診綜合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如果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提出送往自行選擇的醫療機構時,急救人員應該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簽字確認后,將其送往所選擇的醫療機構,并立即向急救中心報告。
根據新版《規定》,急救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對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在突發急、危、重傷病時,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同時通知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甄別。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甄別,對屬于救助對象的人員,在病情穩定后轉至定點醫院治療,治療費用和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急救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
新版《規定》還對急救人員和病傷員的權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不按照規定發出調度指令或者派出救護車的情況、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情況,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于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的,重大、特大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的、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以及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