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馬滌明
政府規章滿兩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規,健身運動如果擾民可給予行政處罰……1月17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提交大會審議。(1月18日《新京報》) 所謂“健身運動擾民”,主要指噪聲問題,而人們也很容易想到廣場舞。其實,一直以來,公安機關對擾民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并不存在法律障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也規定,可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在國家已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地方性法規再制定出相似的規定,看似沒有必要,但實際上很有必要。因為治安處罰法、噪聲防治法中關于生活噪聲管理的規定,在各地基本處于“架空”狀態。2016年10月環保部發布的《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2016)》顯示,全國城市噪聲監測夜間1/4不達標。問題如此嚴重,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某些管理部門通常不進行嚴厲問責,使得處罰性規定成了“調解性”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多一條“健身擾民可治安處罰”的地方性法規,表明官方態度,督促執法者認真對待噪聲擾民問題,無疑是有必要的,也有利于制約執法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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