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廣江
1月16日,記者從貴州凱里市委辦公室獲悉,該市“兩辦”于日前印發了《凱里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重新對婚喪操辦酒席范圍、規模和申報程序進行了修改。其中,復婚、再婚不得操辦酒席,一事多辦、一事多地辦等情況也屬違規操辦酒席行為。(1月17日《貴陽晚報》) 新規一出,離婚的人表示“壓力山大”,無論是復婚還是再婚,都不能辦酒席,難道復婚、再婚就低人一等嗎?特別是,凱里新規不僅針對黨員干部,廣大群眾也在“規范”之列。這樣真的好嗎?
毋庸置疑,凱里出臺操辦酒席新規有著巨大善意和良苦用心,大操大辦之風的危害性更是有目共睹。但凡事要講究方式方法,更要尊重事物發展演變的固有規律。對歪風陋習須下猛藥,但下猛藥并不是劍走偏鋒或病急亂投醫,否則難免會造成誤傷,引發民眾抵觸情緒。
復婚、再婚不得辦酒,不僅涉嫌婚姻歧視,更違背了千百年來老百姓心中最樸素的常識、常情、常理。我國是一個重視儀式的國度,在婚姻大事上,無論初婚還是復婚、再婚,當事人都需要通過一個社會認可的“儀式”來表達情感。從常理和理性上講,極少有人會鉆復婚、再婚的漏洞擺酒席斂財,因為那樣代價太大、得不償失。
遏制大操大辦之風,也要講究“分類施策”,即針對不同的對象,施行不同的措施。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突出紀律和規矩的剛性約束,防范大操大辦、借機斂財、奢侈浪費等;而對普通群眾,則應突出鄉規民約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通過紅白理事會等自治組織來引導和約束群眾行為,而一刀切地強制干預、越權干預。
平心而論,當事人在復婚、再婚的過程中,本就可能遭受這樣那樣的偏見,這種情況下,不僅宴席不能辦,婚姻本身還與初婚者劃開了一道涇渭分明的界限,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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