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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26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有關污染環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體標準。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污染環境罪的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具體情形。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吸收,并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
據介紹,司法解釋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根據司法解釋,具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等13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具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等4種情形的,應當從重處罰。
顏茂昆表示,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以降低生產成本、牟取不法利益,甚至形成了“一條龍”作業。為此,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據介紹,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國法院新收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失職刑事案件4636件,審結4250件,生效判決人數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決人數1900余人。 據新華社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