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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2月23日消息 日前,平度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件。初中生張某偶然聽到同學對自己的議論,一時氣憤,搬起教室內的椅子砸向同學,最終被判賠償5000余元。
一時沖動砸傷同學 據了解,原告張某、被告徐某為某中學初三年級的同班同學。2015年9月的一天,原告跟同學在教室內討論被告和別的同學打架的事情,隨口說了一句被告“真是活該”,此話恰巧被剛從外面進來的被告聽到,被告非常氣憤,搬起一把椅子向原告砸去,致原告下頜處受傷裂創達4厘米,接著被告又跑到原告跟前,用拳頭擊打原告頭部,被老師及時阻止。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200元。原告就后續治療費用進行了鑒定,后續治療費為4500元。
法院判決賠償5000元 平度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作為同班同學,應互幫互助、團結友愛,原告背后詆毀同學是案件發生的誘因,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遇事沖動,出手傷害他人身體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該事件發生在學校教室內且有教師在場,學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具體案情,認定被告承擔70%的責任,學校承擔20%的責任,原告承擔1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39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上訴到青島中級,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莫因沖動釀苦果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旦遇到矛盾應當正面化解,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采用傷害他人身體的方式解決問題,一時沖動不但不會解決問題,還會使問題升級,不但給他人帶來身體痛苦,也會給自己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學校及老師應當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對于學生之間出現的矛盾應及時現、教育、溝通,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通訊員 李雅妮 李阿欣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