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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2月16日消息 日前,平度法院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件,5歲孩童脫離監管玩耍時,被一大孩子誤傷眼睛致殘,由于兩個當事人都是孩子,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兩個孩子的監護人各自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孩童嬉戲致右眼十級傷殘 2015年12月某天,5歲孩童王某跟隨父母到姑姑家走親戚,下午3時許,王某在親戚家院門外玩耍,被一旁玩耍的姜某(8歲)拿著一個塑料帶齒的玩具擊傷右眼,后王某被送往平度市人民醫院治療,當日轉到山東大學齊魯醫院青島分院眼科住院治療8天。共花費醫療費2萬4千余元。經鑒定,王某右眼受傷,構成十級傷殘。王某治療期間,被告父母僅墊付醫療費8000元,多次交涉被拒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雙方家長均要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姜某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監護人平日應對其進行人身安全等方面知識教育,防止自身受到傷害和傷害他人行為的發生。王某與姜某脫離監護人視野,在住宅門前玩耍,姜某誤傷王某,雙方監護人均有過錯,都應對王某的受傷承擔相應的責任。姜某作為直接的侵權人,對王某的損害過錯程度較大。結合案情,法院認定姜某承擔90%賠償責任,王某監護人承擔10%的經濟損失。最終,法院判令姜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萬6千余元。
法官提醒:監護不力要擔責任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監護職責,疏于行使監護職責,造成被監護人損害的,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家長是孩子的保護傘,只有保護到位,孩子才能健康成長。家長應對孩子加強監管,不要因為家長的一時疏忽,給孩子帶來一生的傷害。
通訊員 李雅妮 李阿欣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