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毛建國
近日,“河南南陽交警搶開罰單”事件被輿論廣泛關注,公眾質疑如潮。交警罰款是否真有任務?罰款去向何方?對此,南陽交警部門聲稱,從未向執法人員攤派過罰款任務。“我們這是一種績效考評,競賽式的,以分值計算。比如處罰一個酒駕記多少分、中隊記多少分等。”(11月15日《京華時報》) 面對輿情及時回應,是值得肯定的。只是,回應是否有公信力,取決于公權在回應中是否做到不推諉、不搪塞。現在,當地拋出了“競賽式考評”的說法,并且作出解釋。一項工作要想打開局面,必須做到“五可”,也就是“可定義、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究”。當地交警部門在工作中推行考評機制,這在情理之中。可是,這種“競賽式考評”和“罰款任務”之間,到底有多大區別?有關方面又如何保證下面在執行時“不跑偏”?
須知,績效考核是通過罰款和扣分體現的。換而言之,一個中隊一個警察,扣分越多罰款越多,在績效考核中越能名列前茅。不知“競賽式考評”有沒有物質獎勵,如果有的話,那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罰款任務”。即便沒有,只是作為考核,也有可能異化成“罰款任務”。正如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所說,“罰款任務”和“績效考核任務”在針對違法車輛的處罰方面內容應該是一致的,只是叫法不一樣。
“競賽式考評”與“罰款任務”在語義上無限接近,不客氣地講,這就是一種“整詞兒”。這種“整詞兒”是為了搪塞上級和輿論,窮盡所能制造出來的一種新詞。退一步講,即便在制度設計上,有關方面無意于制造“罰款任務”,但在事實上,也有可能造成執行偏差。而這,就是制度設計問題。正所謂,“方向錯了,怎么走都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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