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毛建國
近日,河南鞏義市村民舉報稱,該市青龍山慈云寺景區內的水庫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別墅和農莊。當地國土資源局兩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方米處罰3元”的標準處罰,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為。執法人員稱,處罰標準太低,是違法占用土地頻繁出現的重要原因。(8月30日《京華時報》) 從表面看,執法部門似乎沒有什么問題。過低的違法成本,根本起不到應有的威懾作用,甚至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這也提醒我們,時代變了,情況變了,一些陳舊的規定也應該與時俱進了。
只不過,在這起事件中,公眾不僅看到了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還有相關方面為什么不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為什么不努力恢復非法占有的土地?這種行為算不算“以罰代管”?如果說有關部門缺乏強制執法手段,那也應該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流露出來的只罰不管,或者以罰代管的傾向,才是“每平方米罰3元”背后的真問題,是更值得關注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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