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堂吉偉德
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明確提出,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不僅要接受政府民政等部門的監督,也要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這相當于,紅會收支擬納入審計監督范圍。(11月1日中國新聞網) 受郭美美事件影響,當前社會公眾對紅十字會、慈善會等政府舉辦的公益慈善機構普遍缺乏信任,但從根本上說,公信力出現危機,還是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和促進手段。根據《紅會章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各級紅會與紅基會需要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相關部門監督。不過,這一程序性和實質性要求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第三方審計流于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納入審計只是此次修法的眾多措施之一,收支報告、平臺公布、去行政化、刑事追責和多方監督,已極大地彌補了紅會組織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不足的缺陷,從而為紅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打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并讓人對其前景充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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