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楓逸
曾幾何時,“紅燈停、綠燈行”是幼兒園的小朋友們都熟知的交通規則。然而,從本月開始,深圳實施“沖綠燈”的新交規,交警集中整治“沖綠燈”違法交通行為,最高罰款500元,徹底顛覆了人們的認知。(9月5日《北京晚報》) 所謂“沖綠燈”,是指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在綠燈狀態下違規強行進入。“沖綠燈”也要受罰,的確超出許多駕駛員的認知范疇,但說其是新交規其實并不恰當,事實上相關法律法規對“沖綠燈”早有明確規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而2010年起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進一步規定了具體罰則,“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處300元罰款。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500元罰款”。
不過,由于種種原因,“沖綠燈”受罰的規定出臺6年來,在深圳并未真正得到落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深圳交警集中整治“沖綠燈”違法交通行為,喚醒了沉睡多年的法律。正如深圳交警相關人士指出,開展“沖綠燈”專項整治的目的就是讓市民知道,“沖綠燈”屬于違法行為,從而更好地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而在現實中,不只是“沖綠燈”,在我們很多人身上,還有很多錯不自知的違法駕駛習慣。如果這些規定長期得不到有效執行,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造成了交通秩序的混亂和人員財產損失。不妨從“沖綠燈”受罰開始,通過專項整治和常態執法相結合,逐一打撈那些沉沒的交規。讓曾經被我們忽視的交通違法行為,也能和闖紅燈、酒駕一樣在廣大駕駛員心中警鐘長鳴,共同推動汽車文明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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