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擔任社區居委會期間,多次為社區墊錢辦事,可卸任之后,拿著欠條的高先生卻找不到地方要錢了,居委會一口咬定這錢跟居委會沒關系,為這事,原居委會主任將居委會給告了。
借錢不還,原社區主任告居委會 高先生在一審中訴稱:2010年至2011年,嶗山區某社區居委會,分多次向自己借款共計54462元,2011年2月9日,常某某給高先生出具了借條,可是后來經過高先生多次催要,該社區居委會卻翻臉不認賬了,拒絕償還所欠款項,無奈之下,高先生將該社區告上了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該社區居委會、常某某償還高先生借款54462元及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
令高先生倍感意外的是,該社區居民委員會在一審中否認,表示居委會向高先生借款這事子虛烏有,請求法院駁回高先生的訴訟請求。常某某在一審辯稱,社區居委會原主任高先生為該社區墊付的這部分錢,高先生不應向其追要,其是該社區會計,只是經辦人,該墊付款不應由其支付。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高先生原為該社區居委會主任,在2010年至2011年期間,多次為該社區居委會墊付款計人民幣54462元,并由常某某于2011年2月9日出具借據一份和2010年7月6日出具證明一份。
拿出白紙黑字欠條,社區一口否認 原審庭審中,高先生提交由常某某出具的借據、證明,證明自己為該社區居委會墊付款項的事實。面對這些證據,該社區居委會矢口否認,認為以上證據并沒有該社區居委會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所以借款與其無關,簽字人并不是該社區的負責人,因此所簽字不能代表該社區居委會。
常某某質證稱,從2009年至今,自己一直擔任該社區會計,高先生墊付以上款項屬實,高先生提交的借據及證明均是其出具,高先生墊付的購買太空被款33462元,因社區沒錢至今沒有入賬,但是購貨發票在其手中,原主任高先生及書記常方平均在發票上簽了字;兩次教師節高先生墊付3000元,發票已入賬,但沒有錢支付給高先生……為此,常某某提交賬目、發票,經質證高先生對此予以認可;該社區居委會經質證對常某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但認為票據不能證明該社區向高先生借款,常某某是該社區的會計,其簽字也不能代表社區,并且該社區居委會借款應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及經社區兩委會決定方可舉債,僅憑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該社區居委會向高先生借款。
不服判決上訴,居委會被判還錢更多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對借款事實及數額認定問題。根據高先生及常某某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高先生在任該社區居委會主任期間,多次為該居委會墊付款項屬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2011年2月9日王某某借款10000元,借條載明:“今借社區兩委成員人民幣壹萬元正(整)”,該借條無法證明是高先生為該社區居委會墊付的款項,從字面意義上看是王某某借了兩委成員的款,且收款人為高和忠、高本忠、高福忠,因此高先生主張的該筆借款,其證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確認。綜上,對于高先生要求該社區居委會支付墊付款人民幣44462元,其主張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高先生主張的2015年7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判決青島市嶗山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高先生墊付款人民幣43462元及以43462元為基數計算的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判決書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高先生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院。青島市中院認為,雖然在2011年2月9日,由收款人高和忠、高本忠、高福忠出具的借條載明的內容看是王某某借了兩委成員的款,但該借條現仍在被上訴人嶗山某社區居委會處,且該借條證明上訴人高先生履行了該借款的出借義務。被上訴人常某某作為被上訴人嶗山某社區居委會的會計向上訴人高先生出具的借據中明確載明“(王某某)借款10000元”,應認定被上訴人嶗山某社區居委會確認欠上訴人高先生借款10000元。被上訴人常某某出具的借據屬于職務行為,該借款應當由被上訴人嶗山某社區居委會向上訴人高先生償還。綜上,依據相關規定,法院終審判決為:被上訴人青島市嶗山某社區居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上訴人高先生墊付款人民幣53462元及利息。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