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魏文彪
成都一小區業委會今年2月1日起委托物業向小區業主發放52萬元現金紅包,資金來源為該小區幾年來的公共區域經營收入,具體金額按照業主的面積發放。(8月10日《華西都市報》) 《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所以,各個小區物業理當與業主約定小區共有建筑與設施的收益分成比例,并按規定時間發放給業主。
但是現實當中,絕大多數小區物業利用共有建筑與設施獲得收益后,將其全部占為己有,并不與業主進行分成,這實際上是一種違法侵犯業主權益的行為。
維護小區業主的法定權益,需要各個小區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談判、交涉,乃至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護業主的權益。對于那些不尊重業主權益的物業,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還可以更換新的物業公司。同時,各地政府職能部門也應切實履責、積極作為,加大對于小區物業侵犯業主權益行為的監督監管力度,并依法予以處罰。如此,小區物業向業主發放公共區域收益才能成為普遍現象,廣大業主權益才能得到切實的尊重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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