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金某某遇到了件煩心事,好心好意借錢給朋友,結果沒想到要錢的時候,對方竟然翻臉不認賬,幸虧手中握著欠條。可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就算是白紙黑字按手印的欠條,在法院上對方說不認就不認。
據金某某介紹,2015年韓某因做生意需要向金某某借款150000元,韓某于當日向金某某出具欠條:今欠金某某壹拾伍萬元整用于做生意,欠款人韓某。同年8月5日韓某再次因做生意需要向金某某借款100000元,于當日向金某某出具欠條:今欠金某某拾萬整(¥100000.00)用于做生意,欠款人韓某。
后來,金某某就該兩筆欠款催要,結果韓某一直都沒有還錢。金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韓某償還金某某借款250000元。而在法庭上,韓某表示,自己從未向金某某借款,欠款根本不存在。對金某某提交該兩份欠條的真實性均有異議,該兩份欠條內容及落款簽字都不是其本人書寫,對金某某提交的2013年8月5日欠條中的手印是否是其所按不清楚。經原審法院向其詢問是否申請鑒定時,韓某稱“回去考慮一下”。
法院查明,金某某申請對兩張欠條內容、“韓某”簽名是否韓某本人書寫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欠條內容、“韓某”簽名字跡與提供的樣本韓某字跡是同一人書寫形成,欠條中欠款人“韓某”簽名上的指印是韓某右手食指捺印形成。
原審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韓某雖辯稱金某某所提交的該兩欠條均不是其書寫,欠條上的簽名和手印也不是其所寫及和捺印,對該兩筆欠款不認可,但根據金某某提交的該兩欠條及青島聯科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足以證明韓某欠金某某250000元的事實,因此判決韓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金某某欠款250000元。
宣判后,韓某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院。韓某這次有了新的理由,他表示欠條不正規。兩張欠條是自己在金某某姐姐灌醉的情況下寫的,并且欠條沒有具體的還款日期和利息。而且金某某稱多次向自己要錢,但自己沒有接到金某某催要借款的電話,借錢和收錢都沒有銀行記錄和用錢記錄,原告沒有取錢記錄,被告沒有存款記錄或用錢記錄。
青島市中院認為,韓某向金某某出具的欠條真實有效,應當按約向金某某清償債務。韓某雖主張欠條是在醉酒狀態下出具,但無證據證明。韓某否認其出具欠條并在欠條上簽名,后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確認是韓某本人出具欠條并簽名。韓某借錢目的清晰,間隔時間不到一個月又出具了第二張欠條,事后韓某也未報警。
雖然欠條中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和利息等內容,但韓某不能以此否定欠條的真實性,如果韓某在出具第一張欠條時沒有收到金某某出借的款項,不應該在繼續出具第二張欠條。綜上,韓某上訴理由不成立,青島市中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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