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需資金周轉,市民田先生走投無路,約了自己的老同學譚先生,合計想出假過戶騙貸款的昏招兒,結果你猜怎么著?田先生如愿以償從銀行獲得了貸款,可是問題來了,田先生問譚先生要回房子的時候,譚先生兩手一攤一口回絕。無奈之下,田先生把譚先生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卻判決房子依法歸譚先生所有。
為騙貸款操碎心,竟想到合伙假過戶
做生意急需資金,無奈手頭緊張,而現(xiàn)在從銀行貸款也不容易,這可怎么辦?正當田先生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團團轉的時候,不得不向自己的朋友譚先生救助,希望從他那里先借點錢救急,可是譚先生說自己哪有錢啊,不過最后不知到底是誰出的主意,這錢還真的借到了,從哪里借的呢?銀行。可要說這借錢的手段,田先生還真不算是個聰明人,為了騙到貸款,一套房子給搭進去了。
不就是貸款嗎,為何還搭進去一套房子?雖然對簿公堂的時候,兩人都相互翻臉指責是對方想出的方法,接下來要細說兩人商量出來的這個“妙招”了。田先生在一審中訴稱,自己前段時間因為資金周轉需要,四處借錢無果,于是想到與譚先生聯(lián)系,希望從譚先生處借款。可酒過三巡的時候,田先生借錢話一出口,譚先生就很明確地表示,自己手頭也沒有資金。田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原本自己也想就此打住,可隨后經(jīng)過譚先生的誤導,一個詭計就此誕生。
原來,兩個人約定,通過房屋買賣的方式,從銀行那邊取得貸款。于是,雙方鬼使神差地簽訂一份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 ,田先生表示,因為是假過戶,所以在并未支付任何房屋款項的情況下,田先生將涉案房屋青島市市北區(qū)長興路×號×單元×戶虛假轉讓給譚先生,并以房屋買賣為由從銀行貸款,部分交付給田先生。
貸款的過程很順利,可是之后田先生卻發(fā)現(xiàn),這個假過戶騙貸款的辦法可讓自己吃盡了苦頭。當田先生要求譚先生返還房屋的時候,此時譚先生翻臉不認賬了。田先生心里的火那叫一個大,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產(chǎn)權過戶行為,實際上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你咋能說翻臉就翻臉?于是一怒之下,田先生將譚先生告上了法庭,這房子說什么也要回來。
合伙人竟是詐騙犯
被告譚先生在法庭上也不含糊,據(jù)他介紹,田先生將房屋過戶給他之后,譚先生用該房屋向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因貸款沒有還上,工商銀行向法院起訴過譚先生,已經(jīng)開過庭,譚先生認為該房屋現(xiàn)在應該已經(jīng)被法院或銀行收走了,產(chǎn)權登記譚先生說的已經(jīng)不算了。而且譚先生覺得更重要的一點是,他與田先生簽訂合同時,并非田先生所說的誤導對方,當時是他為了幫田先生的忙才簽訂的合同,如果有問題的話,雙方都有責任,不能把責任都推給譚先生。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坐落于青島市市北區(qū)長興路×號×單元×戶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原登記的房地產(chǎn)權人系田先生,房屋建筑面積74.11平方米,出售價格為600291元;合同簽訂當日譚先生支付田先生首付款240291元,余款360000元由銀行貸款支付等。隨后,田先生、譚先生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將涉案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至譚先生名下。譚先生以涉案房屋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向中國工商銀行鞍山路支行借款36萬元。
但此后不久,譚先生以涉案房產(chǎn)進行二次抵押,辦理抵押登記,向案外人借款45萬元。更讓人大吃一驚的是,經(jīng)過法院調(diào)查 ,田先生的這位朋友譚先生,也是“大有來頭”。原來,譚先生曾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立案偵查,后經(jīng)市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現(xiàn)已宣判。
兩審都敗訴,這房子是要不回來了
一審法院認為,田先生、譚先生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時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買賣契約的訂立系雙方的自愿行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所以該買賣契約系田先生、譚先生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所訂立的。
該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后,譚先生以涉案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借款,并將該款項交付田先生,而且田先生亦認可已實際使用該筆款項,現(xiàn)在田先生主張?zhí)锵壬⒆T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除田先生、譚先生雙方自稱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外,再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所以一審法院認為田先生該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對田先生該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一審判決駁回田先生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田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院。市中院認為,雖然田先生與譚先生現(xiàn)均表示雙方房屋買賣系虛偽的意思表示,但該行為并未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故該協(xié)議在本案雙方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主張合同無效,均屬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青島市中院不予支持。田先生要求譚先生將涉案房屋產(chǎn)權登記轉移至田先生名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青島市中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張鵬
(來源:半島網(wǎng)-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