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海英
受賄15萬元被判緩刑后卻未被開除公職,只是從主任降職為副主任,緩刑考驗期變本加厲貪污征地款,被控鯨吞4300多萬元。7月14日上午,原廣州從化鰲頭鎮政府經濟發展辦公室副主任梁偉強被控貪污罪、行賄罪在廣州市中院第三次過堂。(7月15日《信息時報》) 用“貪心不改”來形容梁偉強一點也不為過。2008年,梁偉強曾因征地受賄15萬元被判刑,按說應該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沒有想到還在緩刑考驗期的他越發貪婪——被控貪污4300余萬元。除被控貪污外,還被控行賄——向鰲頭鎮鎮長、副鎮長行賄現金及股權共計100多萬元。
從“小貪”變成“大貪”,梁偉強“賊膽”越來越大,何以如此?應該說與當地政治生態有很大關系,當鎮長、副鎮長等領導也受賄時,梁偉強繼續腐敗其實并不意外,因為“上梁不正下梁歪”,更何況梁偉強向主要領導行賄后,就等于有了保護傘,貪污膽子必然越來越大。
其次,一個貪官被判刑后卻未被開除公職明顯不符合規定,究竟有何內情?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很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而梁偉強被判刑后僅進行了降職處理,這給了他變成“大貪”的機會。
第三,梁偉強在緩刑考驗期更腐敗,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是,到底是誰具體負責在緩刑考驗期考驗梁偉強?梁偉強在緩刑考驗期更加貪婪,其“考驗人”扮演了什么角色——是沒有發現梁偉強再貪污,還是對其新犯罪行為“睜只眼閉只眼”?按理說,也應該追究“考驗人”失職的責任。
如今梁偉強面臨著貪污罪、行賄罪的指控,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但是,僅懲罰梁偉強一個人未必服眾,因為梁偉強似乎不是“一個人在戰斗”,相關部門應該一查到底。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