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進
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草案增設法律責任專章,明確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乃至于追究刑事責任。 現行《紅十字會法》頒布于1993年,曾被稱為“最短時間通過的法律”,由于時間倉促,該法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加上迄今為止已經施行了23年,已落后于時代發展和紅會自身發展的需要,是到大修的時候了。此次修訂草案有很多亮點。除了增設法律責任專章,還就建立監督機制增設了相關條款,這些都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不過,在筆者看來,修訂草案仍有幾個核心問題沒有充分涉及。
首先是紅會的身份問題。紅會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組織?在公眾心目中,各級紅會都是官方或半官方組織,無論是人事安排、治理結構還是資金來源和善款支出等,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紅會在開展各項救助活動中往往要仰仗于政府支持,難以獨立行使職權。同時在一些時候上也因為其官方背景,影響到了紅會的公信力。此次大修并未深刻觸動紅會如何去行政化的關鍵問題。
其次是紅會的治理結構。一是總會理事會成員配備,多為國家相關機構的官員。二是總會與近兩千家分會的關系。依照現行規定: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怎么指導?法律并未明確。
再次是建立監督機制,缺乏新增規定的實施細則。譬如草案規定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善款來源和使用進行審計,但審計公開如何進行?多長時間公開一次?信息公開的時限、頻率以及公開途徑是什么?草案并未明確。尤其是草案提到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沒說向全社會報告。
既然是大修,就應該把公眾關心的核心問題都納入修訂范圍,最大限度地發揮紅會的慈善功能,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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