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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6月16日消息 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采取不正當方式,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債務,卻觸犯了刑律。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某、董某犯非法拘禁罪,王某和董某分別獲刑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和九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董某與被害人鄒某存在經濟糾紛。2015年3月29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青島市市北區安陽路發現鄒某,糾集三名男青年將鄒某強行帶至青島市李滄區重慶中路王某的住處,王某等人對鄒某實施毆打,期間讓鄒某寫下人民幣7000元的欠條。當日17時許,王某將與鄒某有經濟糾紛的董某叫至該處,被告人董某對鄒某實施毆打,讓鄒某寫下人民幣37000元的欠條。次日8時許,鄒某被放回。經法醫鑒定,鄒某體表散在皮膚挫擦傷,其損傷屬輕微傷。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董某被抓獲。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董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董某具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通訊員 張清皓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