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銳大眾記者 賈瑞君 報道
5月26日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這意味著我省不久將有新的地方法規對經濟開發區規范。
現行條例實施22年 已不適應新環境 經濟開發區是改革開放后的新生事物。經過30多年的建設發展,尤其是“十二五”以來,經濟開發區已成為我省發展速度最快、投資環境最優、產業層次最高、集約程度最強的經濟板塊。截至目前, 我省共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5家,省級經濟開發區137家。但是長期以來,經濟開發區管理者的身份一直很尷尬:是政府派出機構還是一級政府?法律上對此從沒有明確過。特別是我省省級開發區,在發展過程中缺乏法律法規依據,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管理體制和政策保障等無法在法律上得以明確,發展環境不夠優化。現行《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1994年制定實施,已經不適應我省經濟開發區發展的要求。比如,該條例規范對象只限于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其內容大多已經過時。1998年1月,省政府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臺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但由于文件層級低,法律約束力不強,起到的作用有限。目前國家還沒有專門規范開發區的法律、行政法規。從2012年起,省商務廳就著手起草《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2014年完成初稿。
省商務廳廳長佘春明坦言,現行條例盡管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一定的行政管理權限,但未對管委會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管委會缺乏行政主體資格,這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很不相適應。
明確管委會 為所在地政府派出機構 據了解,目前,我省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實行的管理體制主要有兩種模式:政區合一型管理體制和準政府的管委會體制,均設開發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實行黨政合一。根據各開發區發展規模、所在區域特點、審批時間等因素,我省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有的是省政府派出機構,由所在設區市代管;有的是所在設區市政府派出機構,一般由所在設區市管理。省級經濟開發區中,基本都是管委會體制,除少部分管委會為事業單位外,大部分省級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為同級黨委、政府的派出機構,實行合署辦公體制,按照有關規定賦予轄區內行使市級或縣級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直接對市委、市政府或縣(市、區)委、縣(市、區)政府負責。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條例(草案)》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所在地人民政府相應的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這就意味著困擾經濟開發區多年的身份問題將得到明確。在此基礎上,又規定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臺;組織實施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等8項具體職責。《條例(草案)》還對經濟開發區實行綜合執法作了規定。
中心城區開發區 可并入相關行政區 “當前,我省經濟開發區經過幾十年發展,在數量上、規模上、產業布局上都需要調整優化。”佘春明介紹,與城市進程相適應,有的經濟開發區可轉化為新的行政區,有的可并入其他行政區。整合優化,正成為眼下我省眾多經濟開發區面臨的任務之一。
對此,《條例(草案)》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經濟開發區進行空間整合、資源整合和產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同時,應當采取提升經濟開發區城市綜合功能、強化產業支撐、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經濟開發區向城市功能區轉型。據介紹,根據經濟開發區發展階段、區位條件和城市化進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區或者與城區連片發展的經濟開發區,可以并入相關的行政區;遠離中心城區且條件成熟的經濟開發區,探索設立新的行政區。
針對“重管理、輕服務”現象,《條例(草案)》專門從5個方面12項在服務與保障措施上作了詳細規定。比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制定并公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服務清單和收費清單,健全權力監督、制約和協調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