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傳濤
5月13日,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幼兒園校車司機資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資某當庭被判決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拘役3個月,罰金1萬元。資某當庭認罪。據悉,這是曲靖市首例校車司機因嚴重超員被判刑的案件,屬全省第二例。(5月16日《春城晚報》) 篇幅不長的新聞報道,引來了網上激烈的討論。從超載數量上看,只能容納19人的中型校車擠滿了48人,超載可謂異常嚴重,在校車安全問題時常發生的當下,加大對校車超載的查處力度,對校車超載用重典,是時代之需、社會之需,也是民之所望。從法理上講,這樣的判決本身沒有任何問題,因為《刑法修正案(九)》明確“校車、大巴嚴重超速超員,按危險駕駛罪處罰”。
然而,司機被罰1萬元以及拘役3個月的處罰,卻也引發了網友的廣泛吐槽。問題很明顯,如果幼兒園有足夠多的校車,則該校車不會超載;如果幼兒園的校車足夠大,該校車也不會超載。同時,該校車超載嚴重,應該不完全是司機的責任,幼兒園方面有沒有責任?當地教育部門有沒有責任?如果說司機只是在執行幼兒園的園方意圖,則該司機只是一只“替罪羊”。
2012年3月通過實施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币簿褪钦f,校車安全的首要責任者是地方政府,解決校車運力不足,地方政府責無旁貸。
然而,從當下政府財政收入的支出方向看,許多地方的財政根本就沒有把校車問題當成一個問題。只有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對校車司機的培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校車問題。否則,僅按著司機處罰用力,似乎有些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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