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壓力罐爆炸致家庭財產損失;鼻炎膏虛假宣傳無治療效果;草莓遭遇化肥“燒苗”,證據損毀維權難;簽訂購車合同卻遭4S店單方違約……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平度市消保委發布了2015年消費者投訴的幾大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要警惕各類消費陷阱,案例涉及汽車、家居、家電等多個行業。
■案例一
壓力罐爆炸損財產,傾情調解爭補償
2015年10月30日,平度市消保委東閣分會接到一起因安裝壓力罐發生爆炸,造成財產損失的案件。投訴人反映其母親在平度市貿易城一家五金商店購買一燒水用壓力罐,回家安裝后發生爆炸,導致房屋及部分家具受損。消費者曾與商家多次協商賠償問題均遭到拒絕。于是,投訴人向消保委進行投訴,要求商家賠償損失。
接到投訴后,東閣分會迅速展開調查處理工作。該五金店店主稱,壓力罐爆炸系消費者安裝時沒有安裝壓力表造成的,購買時已告訴消費者需要安裝壓力表,壓力罐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但消費者稱購買時店主未告知需要安裝壓力表,雙方各執一詞。
此訴中,消費者必須提供證明壓力罐因質量問題導致爆炸的有效證據。但消費者既提供不出檢測部門對壓力罐爆炸原因的鑒定報告,也提供不出購買壓力罐的有效憑證。但店主承認銷售給姚先生母親壓力罐的事實。調查中,工作人員發現,該壓力罐沒有有效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向商家指出了該問題,最終雙方于11月4日在東閣分會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店主同意返還消費者300元壓力罐款,并負責維修房屋及家具。
這是一起涉及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的投訴,其爭議的焦點是消費者可否要求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獲得安全保障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是其應盡的義務。此案中,消費者購買使用燒水用壓力罐有獲得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保護的權利。雖然雙方均無法就銷售時是否說明需安裝壓力表舉證,但該商家出售的壓力罐沒有標識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且產品沒有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反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通過此案,平度市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選購易燃易爆的家電產品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尤其是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要選擇大品牌、信譽度高的產品,并保留購貨發票。在安裝、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避免發生意外。一般情況下,對汽車、電動車、家電等產品發生自燃后,要保留現場證據,及時提請事故鑒定,收集證據后向維權機關投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
■案例二
鼻炎膏虛假宣傳,無治療效果獲賠
2015年11月30日,平度市消保委接到一起因使用鼻炎膏無治療功效問題的投訴。當事人因看到某鼻炎膏店的宣傳廣告購買了20盒鼻炎膏,目前還剩余7盒,使用后對鼻炎治療無效且鼻子的嗅覺也出現問題。投訴人聯系店鋪想要退費,被藥店拒絕。隨后進行了投訴,希望將剩余的7盒鼻炎膏退款。
消保委工作人員通過調查了解到,該鼻炎膏標注“魯衛消證字”,系消毒產品許可證,不是藥品,主管部門為衛生部門。依據衛生部頒布的《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其標簽及說明書雖未說明用于鼻炎治療,但該店的宣傳單頁上標注:“鼻炎就用×××”、“×××療法,是祖傳秘方和高科技的組合,效果奇特、見效快、療程短、愈后不易復發”等用語,已經明確表示了該產品是用于鼻炎的治療。據此,消保委向該店負責人指出:其行為明顯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三十三的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款。店主表示接受,為消費者退款1584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家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案例,在調解中主要解決的問題是產品標識屬性和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此案中,該鼻炎膏系消毒產品,本不應用于疾病的治療,在其銷售過程中,更不能作為藥品宣傳其治療效果。經營者利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通過此案,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藥品、保健產品時,一是認清產品標識,包括生產許可及產品功效,不可盲目聽信商家宣傳;二是對于疾病的治療首選到醫院就診,用藥及保健遵照醫囑,以免造成人身、財產方面不必要的傷害;三是發現商家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應及時到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反映。
■案例三
購車合同遭違約,加價損失獲補償
2015年11月6日,平度市消保委接到一起簽訂購車合同后提車時遭到加價的投訴。當事人于2015年9月份在平度市某4S店簽訂一份購車合同,約定了車輛型號以及購車總價,并交納了定金2000元。4S店口頭承諾10月份可以提車,但到期后,車行以提不到車為由一直拖延交貨,至2015年11月份,4S店又以出廠價上調為由要求投訴人加價購買汽車。投訴人對4S店加價一事感到不滿,并以4S店違約為由向消保委請求調解,希望4S店按合同履約,以原價購買汽車。
平度市消保委工作人員通過調查了解到,投訴人提供的購車合同、定金收據等手續齊全。該汽車銷售合同合法有效,且條款明確,提車加價屬于4S店單方違約行為。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聯系方式,消保委工作人員電話聯系了該4S店的銷售經理。該經理表示,由于生產廠家上調了出廠價格,該款車型已漲價4000元,按原價購買4S店也無法承擔損失,對于投訴人的情況也在積極跟公司領導進行協調,目前這款車還提不到。消保委工作人員告知該經理合同的違約責任,但鑒于投訴人想提車的傾向,希望4S店在價格問題上能夠按合同履約。經過消保委的多次溝通和出面調解,消費者同意加價,但由4S店贈送2000元保養維修代金券和加送導航配件的方式彌補投訴人加價提車的損失,投訴人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違約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案例,在調解中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合同違約責任的界定和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案中,雙方簽訂合同后,4S店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通過此案,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或交納定金時,一是明確合同條款,對于合同約定的條款逐項核實、明確含義后方可簽署,避免商家的合同陷阱;二是遭遇商家的合同違約行為時,應及時尋求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案例四
草莓遇化肥“燒苗”,證據損毀維權難
2015年11月23日,平度市消保委接到了一起因使用化肥造成草莓燒苗的投訴。投訴人稱2015年8月,他在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前麻蘭村張某處購買了生物菌有機肥,使用后導致其草莓苗不扎根、葉發黃。草莓出現狀況后,他曾聯系化肥經銷商去地里看過,經銷商承諾對此負責并拍照取證。之后農技員告訴投訴人,可能是施用這種生物菌有機肥造成的狀況,目前草莓已無法救治,建議其將地塊進行大量沖水之后換苗。于是投訴人對草莓棚進行了沖水后換苗,至11月份,草莓苗已正常生長。先后兩次換苗費用以及草莓既得效益合計損失人民幣6萬元,投訴人找經銷商要求賠償,而經銷商以草莓苗現在已經正常生長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多次協調未果。于是投訴人向消保委反映該問題,希望經銷商能夠賠償其6萬元損失。
經調查,投訴人購買生物菌有機肥的農資店位于白沙河街道辦事處前麻蘭村,營業執照登記負責人為李某,與經銷商張某為夫妻。消保委與張某取得聯系,其稱本鎮其他人也有購買施用該種肥料,但種植的草莓并未出現問題,經銷商對投訴人草莓的狀況是否因肥料質量提出了異議,且目前草莓苗已經更換,地塊的原始狀況也已因沖水而改變,即原始證據已經滅失,而且農業種植出現的問題,與種苗、種植技術、田間管理、天氣、土壤狀況、肥料等諸多因素相關,應有更為有力的證據來加以證明。隨后,投訴人提出對肥料進行檢驗。2015年12月9日,經雙方同意,對該店剩余的三袋生物菌有機肥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濰坊市方正理化檢測有限公司檢測,氮磷鉀三項合格,重金屬鉛、鎘、鉻、汞、砷合格,有機質標稱大于等于83%,實測結果79.6% ,此項不合格。報告結果消保委通知了投訴人,并向其指出有機質屬于養分類物質,稍有不足不會造成草莓的燒根等狀況,投訴人亦表示認可。據此,消保委向其提出,目前因無直接證據證明草莓苗的狀況與肥料有關,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12月30日,消保委就此投訴召集雙方在白沙河工商所進行了調解,雙方在消保委主持下進行了賠償款的交接并簽字。
消保委的工作人員表示,這是一起因證據不足而導致維權難的農資投訴,爭議的焦點是化肥的質量問題是否與作物的損害有直接聯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此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因化肥質量問題造成種植戶的損失,而且投訴時,造成草莓苗損害的事實證據也已經滅失。但經過質量檢測,該化肥有機質未達標,屬于欺詐行為,而經營者無法提供其無過錯的證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經營者按照商品價款的三倍對投訴人進行了賠償。
通過此案,消保委提醒廣大農業生產者,一是在從事農業種植活動中,到正規商家購買品牌農資,保留購貨憑證等證據;二是在農資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產品說明進行操作,出現問題要及時投訴,保留現場證據;三是農業種植涉及種苗、種植技術、田間管理、天氣、土壤狀況、肥料等諸多因素,遇到作物的損害,應多方查找原因,客觀分析損害問題發生的原因,并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
網上商城返券失效,消保委溯源追償
2015年12月,平度市消保委接到李女士的投訴:其于2014年9月在平度某家電商場購買四臺空調,當時商場正進行“買四贈一”活動,即購買四件家電贈送四件中貨值最低家電等金額的“電子券”(計3899元)到消費者個人電子賬戶,該“電子券”可以在該家電商場的網上商城購買家電。李女士購買家電后,在該商場工作人員協助下開通了網上商城電子賬戶,但并未告知李女士該“電子券”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李女士于2015年11月份想通過該網上商城購買家電,卻發現電子券無法使用,電話咨詢商場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稱電子券只有1個月有效期,目前已經過期,無法使用。李女士與商場多次協商后無果,于是向平度市消保委進行投訴。
平度市消保委受理了這一投訴,并到該商場了解情況。消保委工作人員找到了當時銷售給李女士家電的售貨員,據了解,李女士反映情況屬實,但該商場工作人員稱其當時也并不知道“電子券”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通過消保委工作人員的多次協調,該網上商城重新向李女士的電子賬戶返還了“電子券”,并標明了有效期限。在消保委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李女士成功兌換了3899元“電子券”并購買了家電產品。2016年2月18日,李女士制作了錦旗送到平度市消保委表示感謝。
平度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應詳細了解商家開展優惠活動的具體內容和各項要求,明確自身權利義務,對于商家的各項口頭承諾,最好要求對方以書面形式記錄留存作為證據,并注意保留好其他各項證據,避免自身經濟損失。遇到商家的侵權行為時,及時到消保委或其他行政部門進行反映。
記者 鄔明洋 本報通訊員 程亞楠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