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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 家住青島西海岸新區的男子苑某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跟一輛轎車發生刮蹭,后經司法鑒定,他所騎的電動三輪車被認定為機動車,苑某不僅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昨天還被黃島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移訴至檢察機關,將面臨半年以下拘役。記者了解到,這也是島城第一起醉駕電動三輪車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例。
呼氣檢測超醉駕標準 11月28日下午4點30分左右,黃島交警大隊接到一名市民報警稱,他駕車在新區204國道朱家小莊村口處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發生刮蹭。民警迅速前往事故發生地點,經現場初步勘查,一輛綠色電動三輪車左轉彎時與一輛直行的銀灰色本田轎車發生刮蹭。民警立刻對雙方司機進行詢問調查。在此過程中,民警發現,騎電動三輪車的中年男子苑某滿嘴酒氣,便要求他接受酒精呼氣檢測,苑某聞聽此言,聲稱自己騎的是電動車,不是機動車,就算自己喝了酒,也不是酒后駕駛。在民警的再三勸說下,苑某才接受了酒精呼氣檢測,儀器顯示超過了醉酒駕駛數值。但苑某堅稱自己沒有駕駛機動車,不承認醉駕。
電動三輪屬于機動車 經詢問,苑某家住青島西海岸新區珠海街道,當天,他回鄉下老家看望父親,午飯時喝了三兩白酒和半斤紅酒。傍晚時分,苑某用電動三輪車拉了一車白菜往家趕,當他走到204國道朱家小莊村口左拐彎時,與本田轎車發生了刮擦,對方報了警。據苑某講,2012年11月,他因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他的C1駕照也被吊銷了,而且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2013年春天,他聽人說電動三輪車屬于非機動車,不需要駕照,為方便外出便購買了一輛。
近日,經有資質的司法鑒定部門鑒定,苑某駕駛的金彭牌電動三輪車類屬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歸屬機動車范疇;血檢結果顯示,苑某體內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0mg/100ml,屬醉酒駕車。
多數電動三輪都超標 據黃島交警事故科民警介紹,“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民警介紹,《電動自行車國家通用技術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才算是“非機動車”,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則被認定為 “機動車”。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必須持駕駛證駕駛。
據了解,市面上銷售的大多數電動三輪車的行駛速度、質量和外觀尺寸等已經超出了國家標準,雖然鑒定屬于機動車范疇,但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交警部門也不能為其辦理牌證業務。因此電動車是否屬非機動車,不能僅以電瓶做動力和廠商的宣傳為標準,應當以《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來衡量。(記者 趙玉勛 通訊員 馮希軍 柴鵬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