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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汪昌蓮
前不久,天津薊縣五百戶鎮某村的馬某來到派出所的戶籍室辦理夫妻投靠戶口,可當他們把證明資料拿出來時,民警發現了異樣,察看檔案后發現,申報人馬某和她的丈夫是親姐弟。原來,該地涉及拆遷,可按照人口給予補償。(11月7日《南方都市報》) “拆遷式結婚”現象之所以能夠屢屢得逞,源于相關監管嚴重缺位,也折射出農村產權制度缺陷。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產權主體模糊、產權界定不明晰、關系不清、權責混亂、管理機制乏力、承包經營權的權能殘缺等諸多問題,導致征用土地定價不合理、農民的生活安置考慮不夠、補償不充分等問題。由于農民在集體收益中的權益不清晰,倒逼他們通過假結婚或假離婚獲得利益最大化。
“拆遷式結婚”根在政策和監管存在漏洞。對此,地方政府應該反思,在政策制定上,應更加科學、細致。改變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需要進行制度改革和創新,通過農村土地確權,明確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責權利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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