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晏揚
近日,“安徽利辛女子李娟為救女童被狗咬傷”的新聞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目前傷者家屬收到善款超過70萬元。然而據利辛縣警方調查,李娟并非救人時被狗咬,而是在狗主人家里喂狗時被咬。當地村民也都說,李娟跟狗主人是認識的。(10月20日《新安晚報》) 種種證據表明,李娟被狗咬傷是事實,但所謂“她下班時看到兩條大狗追趕一女童,便上前攆狗,女孩跑開了,可自己四肢遭到啃咬”則是虛構。劇情發生變化,讓人一時回不過味來,而那70多萬元善款立即成為焦點。虛構“見義勇為”而接受社會捐款,這種行為從法律上講涉嫌詐騙。更重要的是,這種騙捐行為戲弄了人們的愛心,損傷了社會信義,將會給慈善事業造成難以估量的負面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騙捐行為大多發生在以個人名義發起的募捐活動中。這并不讓人意外,因為,目前有關慈善、募捐的法律法規,都是針對慈善組織,不適用于個人,以致“個人募捐”成為法律空白地帶。這主要體現在,一是募捐的事由及受助者的情況不準確,甚至弄虛作假,卻沒有哪個機構予以核查;二是募得資金的流向不公開,存在濫用的可能。
近年來,公益慈善學界對“個人募捐”展開了廣泛探討,有不少人建議干脆禁止“個人募捐”。今年1月,浙江寧波市出臺《規范慈善募捐行為意見》,對個人獨立發起的募捐行為作出了明確限制。筆者認為,一刀切地禁止“個人募捐”可能有因噎廢食之嫌,但確實需要大力規范。
隨著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發展,“個人募捐”行為將會越來越多,如何讓急需救助者得到及時救助,又有效防范騙捐行為發生,考驗著立法者、監管者的智慧。無論如何,不能再讓“個人募捐”處于法律和監管的空白地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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