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當前,銀行大多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或負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業務,要求繼承人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方可自由支配該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而其中一些自說自話的“霸王條款”顯然不利于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 今年69歲、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的伍大爺在兒子患病離世后,想要取出兒子在世時存在銀行里的7萬多元,他花了近一年時間多次開證明,還是無法證明他是這筆存款的唯一繼承人,無法將錢取出。今年6月23日,老人將銀行告上法庭。9月17日,記者從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獲悉,經法院開庭審理,老人將兒子的存款成功取出,并撤回了訴訟。(9月18日《華西都市報》) 家人去世在銀行留下存款,要想把這筆錢取出來,簡直比登天還難。類似的事情時常被媒體曝光,青島也時有發生:平度的王先生2012年用過世父親的一代身份證在銀行存了5萬元,2013年取錢時身份證失效,銀行要求必須做財產繼承權公證,但由于這筆錢是死者去世后“存入賬戶”的,無法證明這筆錢屬于王先生父親的生前財產,所以不能開具繼承權證明;中韓街道曲女士的老伴2005年去世前留給她一張存有13000元的定期存折,但她不知道密碼,2007年存款到期后,她拿著有關證件和存折去取款時,銀行卻告訴她必須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才能取出。
我們注意到,很多人的取款過程都卡在了“公證”這一環上。但是,按照《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繼承、財產分割、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公證事項,屬于公民自愿申請公證事項,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銀行要求死亡儲戶家屬必須辦理唯一繼承人公證,違背了法律規定的自愿原則。
對此,銀行的說法是,之所以抓住“公證”門檻不放,是因為“將儲戶存款只付給某個繼承人,此人又無唯一繼承人公證證明,日后其他繼承人再找到銀行要求付款,會給銀行帶來麻煩。”很明顯,銀行名義上是為儲戶利益著想,實際是在盡可能地規避風險。再說了,即便繼承人之間發生繼承糾紛,他們也完全可以通過司法等途徑加以解決,與銀行也沒有多大關系。
家人去世后銀行存款提取難,似乎成了一個死結,要想解開這個結,必須對相關的程序制定明確的標準。而這個標準應該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全由銀行說了算。因為以銀行的行業優勢,其代替儲戶管理財產會給自身帶來收益,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利益相關方不該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但是,當前銀行大多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或負責解釋的《儲蓄管理條例》及《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辦理業務,要求繼承人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方可自由支配該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而其中一些自說自話的“霸王條款”顯然不利于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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