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堂吉偉德
作為核電領域的頂層法律,《核安全法》已經確定于明年年中送交全國人大討論。其中,保證公眾參與核電站規劃和審批被寫入《核安全法》。“公眾不同意,核電站肯定不會建。”國家能源局人士透露。(8月8日《中國經營報》) 核電站作為清潔能源,具有極為重要的戰略地位。不過,核作為一種殺傷力極強的物質,若出現任何事故,都將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如果說連公共產品的價格調整,都要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那么事關更大安全利益和公共福祉的核電站建設,自然應將公眾意見作為基礎,以達到利益均沾和風險共享。若連基本的公眾意見都不傾聽,連最基本的知情權都無以滿足,何以讓公共決策更加民主、科學,并因此建立廣泛的民意基礎?
“公眾不同意,核電站肯定不會建”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擔當,更是一種自信。責任源于對公共權利的尊重與保護,而自信源于對自身工作能力的信任。因為出于對公眾的權利尊重,才把同意與否、贊成與否作為先決條件;而在“談核色變”的群體心態下,將這一條款列入法律并成為必然程序,就意味著決策者要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想方設法去說服公眾并獲得他們的支撐。在大型項目面臨“鄰避效應”的背景下,要通過民意關殊其不易。但能否順利過關并獲得民意放行,檢驗著政府的決心、勇氣、智慧與誠意。
只有做到了極致,才能實現官意與民意的協調統一,公眾意見可以決定核電站的去留,不失為公共決策者的自我施壓,因為相比歐美等國家而言,我們在核電發展上還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核電的安全保障率還不能保證。在這種情況下,把國家戰略與公共利益密切聯系起來,讓公眾有基本的選擇權和決定權,當為確保核電安全的必然要求。當某天,公眾出于安全考慮不再支持核電,也會促進政府轉換思路而去發展更為安全、清凈和環保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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